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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言巧语莫轻信,牢记风险常存在

案情简介: 

王某反映,其是某证券公司的客户。近期员工郭某多次通过微信诱导其开通新三板权限,其最终利用郭某提供的新三板知识测试题答案顺利开通了该权限。随后,郭某建议王某卖出所有股票去申购新三板新股,并承诺能带来可观收益。王某听从建议,将持仓股票卖出,所得资金用于申购新三板新股,结果只中签1100股,且其已卖出的股票大幅上涨,因此投诉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将王某的投诉情况告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反馈,员工郭某确实向客户王某发送了新三板知识测试题答案,但并不存在诱导王某卖出股票并将所得资金申购新三板新股的情形,公司愿意补偿王某部分损失,但王某不接受。调解中心查看郭某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郭某没有主动向王某揭示新三板交易风险,且沟通中使用“必中”“爆赚”“我对红包来者不拒”等不当表述。经调解,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调解终止。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是证券公司员工郭某执业行为不规范所引起的。回顾本案,郭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向客户提供新三板知识测评考试的标准答案,且服务过程中未主动讲解业务规则和提示风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新三板知识测试是证券公司评估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郭某直接将测试答案发送王某,导致证券公司无法真实了解客户对业务规则的认知程度,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此外,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郭某由始至终只向王某强调申购新三板新股能带来可观收益,未主动讲解新三板的业务规则及提示可能面临的风险,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二是其未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却多次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经营机构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经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信息公示栏目,郭某未登记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此情况下,郭某多次建议王某卖出所有股票申购新三板新股,并使用“必中”“爆赚”等词汇,对申购新股获利作出确定性判断,违反了上述规定。三是个人廉洁从业意识薄弱。《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第五条规定:“公正清明,廉洁自律。从业人员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利益观,清廉自律,在开展证券业务及相关商业活动中,应保持清爽规矩的共事关系、客户关系,自觉抵制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王某在微信中曾向郭某提及“赚三十万我就给你包红包”,郭某回应“我对红包来者不拒”。郭某的回应体现其工作作风不实,廉洁从业意识薄弱。 

另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在本案中,王某未主动了解新三板业务规则及风险特点,借助郭某提供的测试题答案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听信郭某一面之词,期待“必中”“爆赚”,因此王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本案启示: 

目前,不少投资者在投资知识、经验及风险意识方面都较为不足。证券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切实承担“卖者尽责”的主体责任,做好营销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员工管理,督促员工规范从业,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增强投资者保护主动性,严禁为了拼业绩而协助投资者弄虚作假开通相关业务。同时需扎实做好投资者、产品或服务的分类分级和风险提示工作,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就投资者而言,应对自身的投资行为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不能完全依赖于经营机构提供的投资建议或从业人员的营销推介,在“卖者尽责”的基础上,做到“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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