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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交易求顺心,知识储备是前提

案情简介: 

全某反映,2021年9月底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了A、B基金。其表示从季报得知A、B基金的前十大重仓股大体相同。10月11日,其发现A基金涨幅仅为0.78%,但B基金涨幅却为3.47%,二者相差甚远,且A基金涨幅与其前十大重仓股的涨幅也不一致。后就该问题多次与基金公司沟通,但基金公司都未能给予合理解释。因此申请调解,要求基金公司合理补偿收益差价。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向基金公司了解纠纷的相关情况。基金公司反馈,全某先前已多次致电客服热线质疑A基金净值的准确性,并要求公司实时公布持仓情况。公司已向全某多次解释基金信息披露规则,同时告知不能单凭基金历史持仓股票来估算基金净值,但全某仍是不接受。 

随后,调解员与全某进行沟通,在多次交谈后,全某主动向调解员提供了A、B基金10月11日收益的计算过程,调解员从而得知全某只是单纯将A、B基金第二季度前十大重仓股10月11日的个股涨跌幅相加结果作为基金的日涨跌幅。由此可见,全某的计算方式是错误的。对此,调解员一方面向全某解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关于基金信息运作披露的规则,表明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季报、中期报、年报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另一方面告知全某基金日涨跌幅的计算公式应为:当日份额净值×拆分比例/(前一交易日份额净值-份额分红金额))-1,并非以当日持仓股的表现去估算基金净值涨跌幅,同时也向全某强调基金第二季度季报只能体现基金截止第二季度末的持仓,现在已临近第三季度末,相对而言第二季度季报的持仓信息已滞后,且基金的持仓并非仅有十只股票。此外,A、B基金的所投股票虽有相同,但两只基金的股票仓位、个股持仓占比等都不尽相同,无法简单类比。后经过调解员反复沟通解释,全某认识到自身问题,最终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评析及启示: 

目前,我国基金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基金产品层出不穷,因投资者基金基础知识缺失所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建议投资者在参与基金投资前,应主动认真学习基金基础知识,更新知识结构,仔细阅读基金公告,全面了解基金信息。就基金公司而言,应进一步提升投教工作水平和质量,细化向投资人提供持续投教服务,推动投教工作走深走实。本案正是全某对基金日涨跌幅的计算理解有误所引起。对此,基金公司应有所反思和总结,多站在投资者的角度,顺应新媒体发展趋势,通过直播、音频等多种形式提供有质量、容易懂的投教内容,真正帮助投资者普及基金基础知识、树立长期价值投资理念。此外,基金公司在处理该类纠纷时不能以责任不在自身便消极应对,而应充分利用与投资者沟通的机会,扎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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