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承诺酿亏损,合规意识需筑牢
时间:2025-04-09 来源:广东证监局案情简介:
投资者A反映,其是B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客户经理C曾向其提出借用账户买卖股票基金来完成业绩任务,并作出支付利息及承担亏损的承诺。后其在客户经理C的指导下交易,账户因此产生了亏损,期间客户经理C只支付了部分利息。近期得知客户经理C已被辞退,因此申请调解,要求B营业部赔偿本金亏损50万元。
调解过程及结果: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银证转账、下单地址流水、微信、QQ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调解员通过梳理分析,发现客户经理C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客户经理C曾向投资者A承诺账户盈亏均由其本人承担,并与之约定支付年化8%的资金利息,随后投资者A按照其要求,分别于2022年3月、2023年5月及2024年6月入金账户共计120万元,先后收到部分利息共计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二是客户经理C存在多次登录、操作投资者账户的嫌疑,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是客户经理C未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却多次向投资者A提供买卖证券的具体时点及仓位,让其按指示下单,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诱导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在了解本案基本情况后,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投资者A及B营业部沟通,一方面向B营业部指出客户经理C所涉违规之处,强调B营业部在员工管理方面存在缺失;另一方面告知投资者,B营业部先前已通过回访电话提醒其注意账户安全和合规使用,其与客户经理C的约定属于私下行为,其自愿提供账户密码给他人登录、操作,并根据客户经理C推荐的个股及指示买卖时点、数量进行下单,自身也需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双方对立态度有所缓和,均认识到各自存在的问题。后在调解员的组织协调下,B营业部提出了适当补偿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该纠纷圆满解决。
启示与建议:
近年来,部分从业人员在业绩考核压力及绩效的吸引下铤而走险,存在各种违规行为或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情形,如本案中客户经理C向投资者A承诺收益及承担亏损、代客操作、违规荐股等等,这不仅反映出从业人员自身合规意识淡薄,也说明了证券经营机构规范员工执业行为仍不到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经营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做好客户回访和投教工作,同时加大人员违规问责力度,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从业人员自身也应珍惜职业声誉、恪守执业道德,切实提高合规守法意识。此外,经营机构在招聘员工时,除了对应聘人员的学历、技能等基本要求进行考察外,还应充分了解其过往工作经验,是否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司规定,恪守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只有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才能把好选人用人“关口”。
通过本案,提醒广大投资者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和密码,不要委托他人代为操作账户,更不要轻信从业人员“保底补亏”“包赚钱”“稳收益”等承诺;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不应盲目听从从业人员私下提供的投资建议,做好相关辨识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