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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要留意,自助展期更轻松

案情简介: 

投资者陈某反映,其在某证券公司开立了两融账户。2024年9月向公司申请展期,公司却以集中度过高为由拒绝为其展期。其表示之前类似的情况都可展期,唯独本次不允许,最后导致账户被强平,产生亏损,认为证券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此申请调解,要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介入后,了解到陈某两融合约展期不成功的原因是其两融账户已负债85万元,且持仓的A股票已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A股票市值占其两融账户总资产市值的60%,即A股票持仓集中度60%,不符合该证券公司2024年1月发布的《关于调整融资融券合约自助展期条件的通知》中,关于“负债超50万元的客户,信用账户持仓中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持仓集中度不超50%”的要求。针对上述情况,客户经理第一时间告知陈某展期未成的原因,陈某知悉后,已及时卖出A股票以降低持仓集中度,并顺利自助展期,因此陈某的两融账户未被强平。 

对于陈某提出的展期条件前后不一的问题,调解员进一步向公司了解详情:陈某上一次申请展期的时间是2023年12月,当时自助展期条件不受集中度的限制。同时,调解员也查看了证券公司2024年1月初在公司官网上发布的公告,公告内容清晰明了,且双方签署两融合同约定,公告是条款变更的通知方式之一,因此证券公司的做法符合合同约定。 

针对本案,调解员采取折中调和策略,一方面结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陈某耐心解释,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业务集中度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同时明确证券公司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另一方面,建议证券公司本着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尽快优化通知工作,增加通知渠道。最终,陈某表示理解与认可,双方达成和解。 

启示与建议 

结合本案,建议证券公司在调整相关重要条款、条件时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通知投资者,确保通知的及时性、明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要重视通知内容的“普适性”,即文字适用于投资者阅读与理解,力求投资者能够理解清楚所调整的内容和产生的潜在影响。 

就投资者而言,在进行两融交易前,应认真学习两融知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阅读并理解两融合同和风险揭示条款。此外,提前了解好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关注证券公司的通知公告,若对通知内容有异议或不理解,则应主动咨询证券公司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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