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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侵权

1.什么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答: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取得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的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收取服务费用的活动。

普通投资者因受时间、精力、知识等方面的限制,可能无法及时和全面地了解与投资有关的信息并做出有效的分析,因而专业化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就应运而生。我们一般将从业者称为证券分析师或投资顾问。分析师通过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的处理和分析,向客户提供分析报告和操作建议,帮助客户建立投资策略,确定投资方向。

2.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应该注意的问题包括:

(1)正确对待建议,提高判断能力 

投资者接受投资建议时,最大的问题就是容易失去自我,完全听从分析师给出的投资建议,而丧失了自己的判断力。

由于证券价格的波动特性、证券分析的主观性和分析师个人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分析师不可能对股票价格进行准确预测,也不可能提出稳赚不赔的投资建议,只能为投资者提供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意见或建议。对股票走势的看法,每个分析师的观点也不一致,看多、看空各说不一。

所以,投资者对待证券投资咨询的正确态度就是:一方面可以听取广大证券投资咨询专家的意见,开拓自己的思路,但更为重要的是自己也要进行独立思考,参考分析师的意见,形成自己的独立正确决断。

证券投资意见有误导致我的投资损失,如何寻求赔偿?

股票投资风险自负是每个人都清楚的一个原则,在投资者自行决定买卖哪只股票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产生什么争议。但如果证券咨询服务机构提供了投资意见,而该意见又与股价实际走势相反,则有些投资者就会产生索赔的想法。

关于能否索赔,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常情况下,咨询意见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是合同关系,只要咨询机构已经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又没有其他违约行为,咨询者就不能依合同要求咨询机构赔偿损失。

关于纠纷处理,除依法诉讼外,还可以请求证券业协会进行调解,或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具有调解其会员与客户之间纠纷的法定职权,但其调解意见不具有强制性。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各地证券监管局是国家的证券业管理机关,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有监督管理的职权,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处。如果你认为你所联系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有违法违约行为,你可以请求上述机构进行处理。

案例链接】——投资者因股评误导受损,能否要求赔偿?

1997年3月,股民张某无意间从报纸上看到一则股评文章:湘中药公司1996年业绩比上年同期增长一倍以上,净利润将达到3500万元,每股税后利润将近0.5元,作者以较为肯定的语言称“毫无疑问,湘中药将重复黔轮胎股价上涨四五倍的故事”。张某对此深信不疑,先后买入27500股“湘中药”,却遭到当头棒喝。公司公布年报,披露的实际情况与前述文章相去甚远,股价应声而落,从13元跌至7元左右,致使张某亏损近8万元。

张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文章作者和报纸连带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张某的诉请;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该股评文章确有与事实不符之处,误导了张某,使张某权益受到侵害。张某胜诉。

分析

股评作者或咨询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此建议买卖股票,双方即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这就要求股评服务必须是客观公正,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市场传言为依据,也不得主观臆造;否则构成欺诈和误导,得承担违约责任。中国证监会2001年在《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更要求股评服务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方面的内容。

(2)股票属高风险投资,“风险承诺”不可信 

投资者经常可以在网上或其他媒体上看到一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设立的各色名目的“理财工作室”。这些“理财工作室”不仅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而且还受理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买卖股票,并且向投资者承诺具有无风险保本收益。很多投资者对此行为是否合法区分不清。

根据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只能是向公众提供有关证券投资方面的分析、预测或建议,而全权代理投资者买卖股票或承诺投资回报等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咨询机构不得全权代客买卖股票,其中双方所约定的保底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证券投资理论分析认为,风险承诺实际上是难以实现的。因为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其风险是指证券预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及变动幅度。在持有证券这段时间内,有很多因素可能使预期收益减少,甚至使本金遭受损失,证券投资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

与证券投资相关的所有风险称为总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大类。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风险以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在现实社会中,所有企业都受到全局性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由于这些因素来自企业外部,是单一证券无法抗拒的和回避的,因此又叫不可回避的风险,这些共同的因素会对所有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不能通过多元化投资来分散,系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波动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非系统风险是指只对某个行业或个别公司的证券产生影响的风险。它通常是由某一特殊的因素引起,与整个证券市场的价格不存在系统、全面的联系,而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非系统风险可以抵消或回避,因此又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可回避风险。非系统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从上面分析可以知道,一些投资顾问或经纪人对投资者的风险承诺理论上难以兑现,尤其难以抵御系统性风险,从我国证券市场十年发展可以知道,每逢遇到大盘大幅度调整,证券市场泥沙俱下,券商或机构难以独善其身,经营管理也遇到困难,在财务收支情况恶化的情况下,也得不到法律保护,当然也就无力兑现其风险承诺。

由于风险承诺没有法律根据,因此客户的投资风险不因投资公司的风险承诺而降低。一旦引起纠纷,投资者也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证券投资既有其高收益的一面,也有其高风险的一面。投资者绝对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与投资顾问签定的风险承诺上来获得无风险收益。“收益自得、风险自担”,是每个投资者入市前应有的清醒认识。

3.参加会员制的投资咨询公司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答: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或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及营销手段,面向不特定投资者招揽会员或成员,提供证券投资信息、分析、预测或者咨询意见等专业服务,并取得咨询服务收入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运作方式。当你想成为会员,要注意一下问题:

(一)明确证券投资咨询能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如果希望通过投资咨询得到一些可供参考的信息、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那么这一预期目的是有可能达到的。如果想获得股票等证券未来价格波动的准确预测,获得稳赚不亏的投资建议,这一目的则是无法达到的,建议不要接受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二)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应了解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见下文)。

(三)了解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提供服务的证券分析师的基本情况,包括: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是否有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是否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证券分析师是否具有执业资格;媒体上的咨询栏目是否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规模大小、人员多少、业内信誉等;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经营情况,提供咨询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以往提供的咨询质量及会员服务情况,特别是以往与会员的纠纷情况等。这些信息中的大部分可以通过相关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阅。

(四)评估自己的资产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由于证券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的投资,投资亏损是经常发生的,建议投资者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认真评估自己的资产,不要将养家糊口等必需和急用的资金投资在证券上,并且做好投资亏损时承受损失的思想和资金准备。

(五)与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签订合同,并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建议投资者特别关注如下事项:合同对方是否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是否具有签约资格;自己需要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是否已经包括在合同中;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方式是否适合自己;是否接受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合同中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禁止性内容(见问题),等等。

(六)确认拟签订合同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是否可在投资者所在的地域招收会员。

4.有关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有哪些? 

答:有关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业自律规则有《关于贯彻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公约》,等等。

为更好地了解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性质和注意事项,投资者可以参阅《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加强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及相应的《答记者问》。

5.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开展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有何禁止性行为? 

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开展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

(二)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

(三)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

(四)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五)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六)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七)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

(八)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

(九)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

(十)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

(十一)媒体栏目上镜分析师从一家机构变更到另一家机构,自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代表变更后所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相关媒体栏目上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十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十三)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以个人名义进行咨询活动并收取费用;

(十四)在签署合同之前收取或预收取会员服务费;

(十五)通过未报备的电话、邮箱、传真、短信平台及网址提供咨询服务;

(十六)通过未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咨询服务收入;

(十七)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投资者接受服务时,如果有发现咨询公司有上述情况时,你一定要注意,有可能你的权益正在受到侵害。

6.投资者成为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的一般流程是怎样的? 

答:投资者者成为会员的一般流程为:

(一)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了解所提供服务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报备情况;

(二)了解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可招收会员的地区;

(三)了解收费方式以及服务内容;

(四)签订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

(五)交纳相关费用;

(六)正式开通服务;

(七)服务期满结束服务。

7.投资者在付款时应注意什么? 

答:(一)只有在熟知、完全接受并双方正式签署合同后再付款。

    (二)应将款项汇入合同上写明的公司咨询服务收费专用账户,特别注意的是不要将款项汇到业务员的私人账户。投资者在付款时必须核对公司名称及所在地。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必须在注册地以法人名义开立或指定唯一的专门用于收取咨询服务费用的银行存款账户。

8.在履行合同,接受咨询服务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 

答:(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督促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依法履行义务;

  (二)对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频率等接受投资咨询服务,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最好保留相应的凭据;

  (三)正确看待和运用收到的咨询信息和建议,如果进行证券投资,需慎重决策,并承担相应的盈利或者亏损;

  (四)正确对待投资盈亏,在与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交往中,避免因为投资盈亏等原因引起的情绪化言论和行为;

  (五)如果在接受服务中产生不满或者发生纠纷,可按照合同约定解决纠纷。

9.股票分析软件可信吗? 

答:有的投资者,不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而是迷信所谓的炒股软件,希望借助所谓高科技的力量,寻找并捕捉股市黑马。结果,不仅没有享受到炒股软件给自己带来的丰厚回报,反而还搭上了巨资购买软件的钱。这里,还是要奉劝投资者,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做一个真正的投资者人。

案例链接】——五万元买来“零”服务

2006年7月,吴某向股来鑫公司购买了一套股票操作咨询软件。股来鑫公司承诺将由分析师盘中指导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的运用,并提供大盘分析短信服务。而之后,股来鑫公司未提供过任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吴某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协议无效,要求返还钱款。庭审中,法官提醒中小股民,如确实需要股票投资咨询,应慎重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同时,法官提醒,尚不具备股票咨询资质的投资咨询公司,应遵守我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诚信经营。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最后裁决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股来鑫公司应将5万元全额返还吴某。并且,法院还建议相关的管理机构,依法对股来鑫公司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10.投资者与投资咨询机构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答:根据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一方面是会员支付会员费获得相应的服务,另一方面是投资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咨询费。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纠纷。如果合同双方因合同解释或执行发生纠纷,应当先本着善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由协会调解,调解不成或不符合协会调解规定的根据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会员签订合同时选择以仲裁解决纠纷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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