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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纠纷

1.什么是证券交易纠纷? 

答:证券交易纠纷是投资者在证券交易环节中与证券商之间因交易行为发生的纠纷。这些行为,有可能是券商构成侵权,有可能是券商违约,也有可能是投资者自己的责任。

在证券市场初期,投资者与券商之间的交易纠纷十分常见。由于委托方式相对落后,又由于资金监管方式的不科学,因此在委托下单环节经常出现下单与客户委托不一致的情况而导致纠纷,也经常导致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情况发生。

如今,由于对证券交易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以及全面实施的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更重要的是由于对券商监管的规范化和科学性,以前经常发生在客户与券商之间的纠纷已越来越少见,投资者应该更多注意的是有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目前,投资者与券商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全权委托、透支交易、不可抗力等方面。

2. 什么是全权委托? 

答:全权委托,是指委托人或者客户将买卖证券的决定权交给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人,由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人决定买卖证券的品种、数量以及价格。我国证券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时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进行证券的买卖,投资者必须对自己买卖的证券及其数量、价格等作出具体的委托,否则,其委托无效。

3.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全权帮工买卖股票,有法律保护码? 

答:没有。

投资者在开户时签署的《客户须知》中会明确告知投资者“严禁全权委托投资”,内容是“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任何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员工)或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进行证券委托理财业务,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您不得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本人承担。”

之所以要投资者知道上述内容,是因为 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持有、买卖股票,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投资者私下全权委托公司从业人员代其买卖股票,因受托人不具有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在法律上为无效民事行为,双方均有过错。因此,如果受托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能举证证明其交易指令确下达到场内,那么如果产生损失的话,交易损失是市场风险所致,损失后果只能由委托的投资者自负。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不是以公司名义进行,所以证券公司对上述双方无效民事行为并不承担相应后果。

4.什么是风险承诺? 

答:券商或各个营业部之间为招揽客户,对客户作出保证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损失的承诺,也就是风险承诺。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风险承诺没有法律根据,客户的投资风险并不因证券公司的风险承诺而降低。

5.有“保底收益”条款的协议有效吗? 

答:证券公司有一类业务是资产管理业务。就证券公司开展的该业务而言,如果该协议中有对投资收益的保底条款,那么该条款因违反《证券法》有关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和禁止券商对证券投资收益做出承诺的规定无效。但是合同法又规定,合同条款的部分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因此不能因“保底收益”条款的无效来否认其他条款的效力;

6.法律对“全权委托”及“风险承诺”有什么处罚? 

答:“全权委托”及“风险承诺”均是违法行为,我国《证券法》明文禁止,证券商一旦违反,将会受到处罚。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案例链接】——委托他人炒股约定只许盈不许赔,可以吗?

2008年4月,王某将100万元交与赵某,并签订协议,约定由由赵某代其炒股。双方约定,炒股期限半年,赵某必须保证盈利。所得盈利,王与赵按照7:3分成。到期后,王某开始找赵某索要本金和收益款。但赵某称亏损了60万元,并打出交易单来证明。王某要求赵某归还本金,赵无力归还。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返还股票投资款,并赔偿自起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认为,投资行为是有风险的行为,其特点决定了不可能只有盈利而不产生亏损,因此尽管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保底条款的约定违背了基本常理而导致约定无效。故此,法院,协议书亦无效,炒股损失的后果应由委托人即王某自己承担。

分析

有关投资的协议中保证收益条款或保底条款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理由就是这与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性质有关。在一种必然有风险的经济活动中追求无风险收益本身就是不符合事物的本质规律的的,无异于缘木求鱼。所以,投资者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否则,最终还是要为损失自己买单。

7.什么是透支交易? 

答:透支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在客户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委托买进股票的价款,或者证券账户没有证券的情况下,由证券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然后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

融资融券是高收益,同时也是高风险的行为,因为其固有的杠杆效应,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将风险放大了,具有较大大的投机性。,所以,作为投资者一定要充分了解其中的额高风险性。即便在未来法律允许融资融券交易的时候,投资者也要考虑其高风险性,考虑自己对风险的承受能力。

8.什么是恶意透支? 

答:如果客户明知自己账户中资金不足,利用证券商管理中的漏洞委托买进股票,属于恶意透支,客户在此种情况下的透支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买进的股票所有权不属于客户,应由证券商采取强行平仓的措施,由此造成证券商的损失应由客户赔偿,客户的损失也由自己承担。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追究客户刑事责任。

9.什么是过失透支? 

答:过失透支不是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故意行为,具有主观恶性,而过失透支是由于券商或者客户的过失,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客户过失透支交易造成的原因可能是:

(1)由于证券商工作上的疏忽,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证券商买进股票的价款超出账户中的款项造成的透支交易;

(2)由于证券交易的复杂性造成的透支交易。

对于客户过失透支交易,客户和证券商都有过错,且均非故意,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商在接到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委托单后,如果证券商没有按证券交易规则行事,直接向交易场内申报,造成透支的,证券商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对过失透支购买的股票所有权归属问题,客户可以和证券商协商解决。一般解决方法是,透支交易买入的股票,其所有权归客户,客户向证券商返还透支款;若客户不能返还透支款,则由证券商将透支买进的股票强制平仓,损失由证券商和客户共同承担,按过错大小确定分担比例。

10.客户逾期不还融资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在合法的融资业务中,客户按期归还融资款是客户履行融资协议的基本义务,所以,如果客户违约,不按期归还融资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融资业务还被法律所禁止期间,证券商与客户为融资而订立的协议为无效协议。而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既然融资协议无效,那么客户未如约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客户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意味其不用向券商还钱。其向券商所借资金还是要归还的,法律不保护的只是券商在融资合同中约定的收益。

11.券商可以对投资者融资买的证券“强行平仓”吗? 

答:在允许券商开通的融资融券业务中,为监管风险的需要,一定会有券商对客户证券进行强行平仓的约定。强行平仓,就是指当客户的证券下跌至双方约定的价位时,证券商无需客户的指令就有权卖出客户的股票。

但是如果某公司被禁止融资融券业务时,它的强行平仓行为投资者可以提出异议吗?首先,双方签署的融资协议是违法的,所以其中关于强行平仓的约定也就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其次,此时的强行平仓,是证券商在没有客户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卖出客户股票的行为,因此证券商与客户在其证券委托买卖协议中有关客户对其委托产生的交易结果提出异议期限的规定对客户也不适用。所以,客户对券商的强行平仓行为可以提出异议,不予认可 。

但是,如果双方因此争议而发生诉讼,依据对双方责任大小的分担原则,双方应均需承担责任。

12.对透支行为有哪些处罚? 

答:目前,某券商在融资融券交易未批准允许之前,透支行为仍然是非法行为,透支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证券商和客户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委托买卖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是什么意思? 

答:目前证券市场电子化程度甚高,不可测风险多多,鉴于此,在券商与客户订立的《委托买卖协议》中,普遍将如因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自然灾害导致的交易系统故障瘫痪,以及营业部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电力故障、通讯故障等事由引起的客户委托不能执行或部分不能执行情况,拟定为券商免责条款。这是合法的。

发生事故后,证券商是否能够免责,主要看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特点。公认的法理认为,“不可抗力”应该满足“无法预测、无法防止、无法克服”三个条件。所以,实践中,不可抗力造成的履行一般不能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券商有能力采取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仍不能免责;

(2)提供良好的交易设施并尽维修、保养义务,是券商职责所在,反之因提供不良设施,或维修、保养不善或不及时造成履行不能,不能免责;

(3)一时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券商能够履行义务的,不得以同一理由拒绝履行,除非客户明确表示不需要履行;

(4)如果履行不能只是一部分,就不能以不可抗力免除能够履行的部分;

(5)出现不可抗力后,券商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客户仍能就损失扩大部分主张权利。

此外,券商对不可抗力的事实对客户负及时告知和举证义务。

案例链接】——证券公司须为“堵单”买单

2007年4月,袁某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输入了购买*ST方向股票的委托。随后其资金帐户被“冻结”了相应金额。但当天袁某并没有查询到委托记录。翌日,*ST方向股票股价上涨。袁某诉称:证券公司未能及时接受委托买入股票,造成其股票的差价损失,应予赔偿。而证券公司则称该现象为“堵单”,属不可抗力情形,应予免责。

法院认为,证券公司出现“堵单”事件,是由于通讯线路堵塞,属于证券公司能够以设备更换、技术改进,或加强内部管理予以克服,并且事先也能预见的缺陷,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而属于证券公司的失职。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袁某损失的责任。

分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需满足三个条件,即事前不能预见、发生时不能避免、发生后不能克服,比如类似地震的自然灾害,战争、未经事先通知的突然停电事故等。如果不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14.股票盗卖和盗买发生的原因? 

答:股票被盗买和盗卖就是投资者账户泄密,被他人将自己的股票卖掉或买入自己不想买入的股票。

以前出现的股票盗卖主要是有人企图侵占投资者的资金,但自从第三方存管制度实施后,仅仅通过盗卖他人股票已难以侵占到投资者的资金。现在发生地股票盗卖行为,其目的主要是有组织、有蓄谋地为自己买入股票而实施的盗卖他人的股票;同样地,出现的盗买现象也是为了卖出自己的股票而从他人账户上进行的反向操作。

有投资者认为,只要自己掌握了银行账户和密码,别人是取不到自己的钱的,因而对股票账户就有些马虎大意了,故而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

股票被盗卖的原因主要是投资者的股票资金账户和交易密码泄露。从实践发生的案件看,既有证券商的责任,也有投资者自己的责任。

有的是证券商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了资料,使客户的账号或密码泄密;有的是券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取客户账号和密码进行犯罪活动;有的是客户下单时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以及交易系统缺乏防范黑客侵袭的必要设置等;还有的是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谨慎而导致账户和交易密码泄密。

前三种原因造成的盗卖后果是因券商的过错或券商的责任造成,应由券商负责,后一种原因则应归咎于投资者自己。投资者在发现自己的股票遭盗卖时,注意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以便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

15.投资者如何防止股票被盗买盗卖? 

答:

(1)细心保管自己的股东代码卡、股票买卖交割单等凭证,以防不慎被人利用;

(2)经常查询股票交易账户,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以减少损失;

(3)注意交易密码的保密。如使用电话后防止他人用重拨功能获取你的帐户和密码;自助委托系统的投资者注意在委托完成后销去前面输入的数据;使用电脑网上委托要注意采取锁屏、保密等措施;使用手机炒股的投资者还要注意手机不要轻易借给他人使用等。

(4)不定期修改交易密码。

16.股票被盗买盗卖后,应该怎么办? 

答:股票遭遇盗买盗卖后,你应该立即采取自我救济和法律救济相结合的办法,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变更密码,通知券商冻结自己的账户,以防事件再度发生;

(2)保全证据,如打印完整对账单,以便为下一步寻求法律救济做好采集初步证据的工作。

(3)如果尚未遭受损失或损失较小,可在通知券商的情况下进行反向操作,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然后再就已遭受的损失部分进行维权。

(4)如果已遭受较大损失,你选择通过刑事诉讼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那么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5)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侦查终结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投资者有证据证明有人侵犯了自己财产权利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以刑事自诉案件直接向法院起诉。

(6)如果你选择以民事诉讼保护自己权益的,那么也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国你认为是券商的违约行为所致,你可以追究证券商违约责任;如果你认为有人应负有侵权责任,你可以追究券商与盗买盗卖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17.股票被盗卖,如何提附带民事诉讼? 

答:投资者因股票盗买盗卖犯罪行为有损失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

(1)提起附带民事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否则投资者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投资者在刑事案件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且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即使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投资者仍可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8.股票被盗卖后因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可以索赔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投资者因股票盗卖遭受的损失,不包括股票盗卖后因股价上涨带来的具有或然性的收益。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或责令其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9.股票被盗卖,损失怎么赔? 

答:关于股票盗卖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按股票被盗卖当日平均价赔偿。

随着我国侵权法对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合同法对履行利益之赔偿的肯定,以及对证明持有者享有股东权的法律凭证即股票性质认识的深入,该规定已不适应现时的要求。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赔偿范围应包括被盗卖的股票及相应股利之损失。

【案例链接】——股票被盗卖盗买,究竟谁的责任?

2003年,某公司在券商客户的证券账户上的股票被他人全部卖掉,取而代之的是在涨停板价位上全仓买入了另外一只股票,翌日,该股票便大幅下挫,至最后平仓时,该公司共亏损500余万元。案发后,该公司很快通知了券商,也协同券商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未能破案。后,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券商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查明,股票被盗卖盗买的原因是该公司开户后没有修改券商设置的初始密码6个8所致,而该初始密码是所有开户的客户都知道的,遂以该公司理应修改初始密码,但由于漠视密码不修改的风险判定该公司承担责任,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高级法院。二审法院以券商未能尽到足够提醒客户修改密码的义务为由判决券商承担了超过一半的责任,该公司承担了少部分责任。

分析:

很显然,所有的股票盗卖盗买案都与密码泄密有关,所以,保管好交易密码和账户是防范此类案件的重点。本案判决后,证券公司也吸取了教训,将客户开户时交易密码设置的程序加以了改进,不再向客户提供初始密码,而是要求客户自己现场设置密码。

从实践中发生的其他股票盗卖盗买案件中发现,基本上很难分清交易密码泄密究竟是客户还是券商的责任的问题。对此问题,虽然普遍,但难以有统一的定论。每个案件都有其不同的特点,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因此,作为投资者,一定要注意保密,包括自己的交易密码和账户资料,同时也要经常关心和留意自己的帐户情况,一旦发现账户的股票发生变化而又非己所为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与券商联系以寻求解决办法。

20.到券商开户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在这里,笔者首先要敬告并提醒投资者的是,证券投资是高风险行业,在交易之前,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认清风险,理性投资。

在投资股票前,投资者一定做好风险准备。如果不明白其中多道理而盲目入市,可能会招致巨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所以,你经常听到的一句话便是: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当你到券商开户时,券商会让你签署一份《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这里,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你千万不要对这两份文件漠然视之,当成例行公事签完了之,而是应该认真阅读并理解。一般来讲,《风险揭示书》会告知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的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让投资者签署该文件的目的主要是让投资者真正知道证券投资的风险,树立大家的风险意识,并提醒大家注意证券投资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投资水平。《客户须知》也是要告诉投资者要了解证券公司、投资品种等其他信息的内容,以便让投资者了解客户与证券公司的关系等事项。

21.什么是第三方存管制度,我从事炒股的资金有安全保障吗? 

答:第三方存管就是指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存管,由存管银行负责客户资金的存取与资金交收。该业务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严格进行分离管理。这样的话,证券公司将不再接触客户保证金,而由存管银行负责投资者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这就从根本上杜绝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途径。

此外,交易所要求券商会员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证券交易所会员必须向证券交易所缴纳用以保证证券正常交易的一种保证金。当会员不履行清算交割义务时,可动用该保证金,以保护广大客户的利益。根据规定,交易保证金应当存入开户银行的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所以说,随着客户资金监管制度的完善,已基本可以杜绝证券公司对客户保证金的挪用,你用于炒股的资金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很安全的。

22.证券商可以擅自为我办理指定交易吗? 

答:不可以。因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的是指定交易制度,所以,一些券商为争夺客户,擅自给客户进行指定交易的事件就时有发生。依上证所有关规定,投资者买卖上证所上市的股票,比须与指定券商订立指定交易协议,也就是只能在一处营业部买卖交易,这与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既然合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如果投资者未向券商发出订立指定交易协议的要约,那么与该券商就不发生指定交易的合同关系。因此,证券商擅自对股民进行指定交易就构成侵权。

23.为什么证券商自营与经纪须分开操作? 

答: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通过代理客户买卖,收取佣金,促进证券买卖双方交易的中介业务活动。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以自有的资金和证券进行证券买卖,并取得收益的业务活动。

《证券法》规定如果二者混合操作,会发生证券公司的自我代理行为,即在同一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既是经纪业务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又是自营业务的当事人,容易发生利益冲突。因此,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分开,一是避免发生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和股票的事情,二是避免证券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客户的利益,从而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24.选择证券商很重要吗?我如何选择证券商? 

答:投资者买卖股票必须通过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进行,因此,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根据国家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的设立要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为维护自身权益,投资者买卖股票只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不能在非法设立的场所或机构进行股票买卖。

投资者在确定证券部合法性后,可再依据其他客观标准来选择令自己放心投资的证券营业部。这些标准主要包括:

①公司规模;

②信誉;

③服务质量;

④软硬件及配套设施;

⑤内部管理状况。

25.投资者买卖股票,应该签订哪些协议?应注意哪些内容? 

答:投资者选择了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作为股票交易代理人时,必须与其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和《指定交易协议》(沪市)等协议,形成委托代理的合同关系,双方依约享有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双方投资者还要与券商和选定的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2007年11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指引,制定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范本。投资者应该清楚地知道该协议中约定的各项内容,熟悉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时要了解协议的内容,并注意:

①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业务范围和权限;

②指定交易有关事项;

③买卖股票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④委托、交割的方式、内容和要求,特别是对新型的交易方式如网上委托方式的要求及其交易方式存在的风险更应该注意;

⑤委托人保证金和股票管理的有关事项;

⑥证券营业部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⑦双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

⑧对双方的责任和免责事项的约定,尤其是对证券公司的免责情形应该特别清楚。

26.股东卡丢失了,怎么办? 

答:股票账户遗失时,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决,一是客申请挂失并补办,二是更换证券帐户卡。

投资者申请补办或更换证券帐户时,须由股东本人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挂失,如不幸身份证也一同遗失,凭公安局开具的“身份证遗失申请书”和其他有效证件经受理机构核实后方能办理挂失。

在办理挂失时,股东应填写“股东账户挂失申请书”,并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股票账户编号、股票种类和股数。

若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还须首先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办理证券帐户冻结手续,并领取该证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帐户冻结证明,然后再办理挂失时提交冻结证明书。

27.投资者怎样获得证券交易交割清单? 

答:证券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并交付客户。你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证券营业部或者通过其他的查询方式打印交割单。目前A股市场采用“T+1”交收制度,即当天买卖,次日交割,所以你可以在交易日后一天查询和打印交割单,以核对自己的买卖情况。

随着交易方式的不断发展,电子化和无纸化交易已成为交易的主流方式。相应地,投资者可以通过接受传真的方式或网上交易直接打印的方式获取交割单。

28.我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是否须在约定期限内提起? 

答:是的。一般是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提起。约定客户对其委托结果提出异议的期限,是目前证券商与客户订立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普遍存在的条款,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7年11月下发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也规定:“甲方(客户)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券商)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证券商与客户订立的委托代理协议具法律效力。因此,有关异议期限的约定也是有效的。

29.听说网上委托很方便,如果我要使用,应该注意什么? 

答:因为网上交易的方便快捷以及交易佣金的低廉,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在使用网上交易方式了。但网上交易也有一定的弊端,甚至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在使用时需要谨慎。

第一,要注意网上交易的安全。因为易遭到黑客攻击或病毒侵袭,所以网上交易存在一定的不安全性。所以,投资者一定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网上交易的效率有时会收到网速、流量等的限制,有可能会使你交易效率降低甚者无法完成,使你错失交易良机。

第三、网上交易有时还受到交易系统、软硬件配置等的限制,出现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第四、网络故障。当出现网络故障时,投资者的终端显示委托成功,而券商的服务器却未接受指令,从而存在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投资者显示未成功,于是再发出委托指令,而券商服务器却收到了两次指令,使投资者产生重复买卖。

所以,虽然网上交易有不少的优点,但也不能完全或过分依赖网上交易,你还应该辅以其他诸如电话、自助等委托方式。

30.经纪人诱骗客户买卖股票,是否构成欺诈? 

答:从《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到《证券法》,无不禁止证券经纪人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但在实践中,投资者根据经纪人提供的虚假投资建议导致亏损的情况,是否构成经纪人对投资者的欺诈。

证券经纪人向客户提供建议并不违法,但如何判定客户实施的投资行为是出于自己意思还是经纪人建议,属主观范畴,很难判定。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下,除了证券经纪人公然隐瞒或歪曲已公开的市场信息较为典型的欺骗行为外,对于一般的欺骗行为,则很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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