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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业务要留心 操作方式提前学

一、案情概要 

投资者陆某反映,其某证券营业部客户,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期限最后一日,欲进行接受要约收购操作,但在手机上操作多次,系统均显示操作失败。陆某咨询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但未得到正确指导,最终错过操作时间,导致账户产生亏损,双方沟通无果,遂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证广东调解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申请调解。 

二、主要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投资者陆某认为,证券营业部作为给其提供经纪服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对于客户的咨询未能给予及时准确的和具体的操作指导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证券营业部表示,公司官网已公示要约收购的具体操作指引,且投资者陆某在操作截止时间临近时才咨询客户经理,因此应由其本人承担要约回购失败的后果。 

三、调解过程 

工作站征询证券营业部调解意愿后,正式介入调解。调解员首先分别向双方了解事发经过:营业部表示,在上市公司发出要约收购公告后,公司已通过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电话方式通知陆某要约收购的相关信息,要约收购的具体操作指引可通过官网查询。此外,陆某在长达一个月的期限内主动进行接受要约收购操作,而是在期限最后一日且临近收市时间才咨询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刚好在外办事,所以未能及时回复陆某的问题。 

陆某提供了当天与客户经理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其于14:10及14:25分别问询客户经理要约收购的具体操作方式,客户经理虽然于14:30回复了,但只发送了要约收购的相关公告,没有发送具体操作流程。陆某强调,期间两次致电客户经理,但客户经理只是笼统告知通过手机端输入代码就可卖出,陆某按照他的指引多次操作仍是卖出失败,直到现在才知晓只能通过临柜、电话委托或电脑端交易系统才能进行操作。 

调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一方面指出营业部在客户服务存在不足:一是客户经理答非所问,业务水平仍有待提升;二是营业部未就要约收购操作步骤的特殊性做好提醒工作;三是在官网上很难找到具体操作指引。另一方面向陆某解释要约收购期限为一个月,如有交易意愿最好提前联系客户经理了解具体操作步骤尽量避免等到期限最后一天且临近收盘时才匆忙咨询。同时强调,即便当时无法操作接受要约收购,也可市价及时卖出,减少损失。因此,即使营业部在客户服务上有一定瑕疵,也建议陆某理性看待营业部在客户损失上的责任比例。 

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双方均认识到自身的不当之处,愿意在调解员的组织下各让一步。营业部同意补偿陆某部分损失,陆某也愿意将诉求金额进一步降低,最终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 

四、案例启示 

证券经营机构要特别注意强化员工的日常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员工业务水平。一方面,要针对不常见的特殊业务,进一步加强员工日常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细化客户服务。解答投资者咨询,应尽量减少程式化话术,聚焦解决实质性问题,核查后及时向投资者反馈情况,满足客户需求。另一方面,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操作指引、费用收取等影响投资者交易的信息查找路径应简单明了,让投资者找得到、看得清、读得懂,同时针对业务的不同特性,做好通知提醒工作,确保传达到位。本案中,由于要约收购的操作方式不同于一般的经纪业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建议营业部在向投资者转发要约收购公告时,一并发送具体操作指引,让投资者对此清晰明了、正确操作。 

投资者更要详细了解交易规则,牢记“买者自负”,为自己的投资负责。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时,市价要约价格的价差有可能收敛,也有可能反转,部分投资者难免抱有观望心态,希望看准时机获利更多。对此,投资者提前详细了解业务规则,熟悉具体操作流程,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审慎作出交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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