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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安全有风险 股东行权来关注

一、案例还原 

某上市公司A于近期公告拟收购控股股东所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预计交易金额5.84亿元。公司准备召开股东大会对该项交易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协议安排,A公司将在本次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十个工作日内,就向交易对手方支付全部转让款的30%,即1.75亿元。该笔转让款的时间早于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临时股东大会时间,意味着本次交易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便支付交易款。 

针对A公司先行支付交易价款的合理性,投资者服务中心以发送股东质询函的方式行权,公司说明在股东大会前就支付首期转让款的原因并向公司提示了该做法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收到质询函的当日,A公司便公告了与交易对手方达成的延期支付协议并将支付日期推迟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质询函促使公司避免了可能存在的资金安全风险,行权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二、案例评析 

(一)收购交易应注意可能存在的资金安全风险 

本案例中,从A公司首次公告的信息来看,公司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先行支付部分交易款,而非定金或保证金。如果股东大会表决不同意公司进行本次收购,而公司又没有与卖方约定可收回前期交易款的相关条款,或采取相应的资金保障措施。恐怕公司将面临这1.75亿元难以收回的风险,可能对公司利益及广大投资者权益带来损害。 

(二)关注公司治理做“积极股东” 

呼吁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关注上市公司的交易事项及其他公司治理事项,及时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赋予全体股东质询权、表决权和建议权等权利,投资者在面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事宜中可能存在的疑问或风险时,可以直接向公司提问,要求其释疑。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媒体说明会及业绩说明会等方式,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和治理情况,做上市公司的“积极股东”,共同参与提高公司质量,分享公司成长红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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