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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投服中心开展上市公司章程审查工作之初探

作为采用民事方式行使股权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益性组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在职能设定上旨在促进投资者保护。一方面,投服中心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权利的特性十分明显,另一方面,作为公共监管部门授权设立的公共机构,投服中心类似于一个法定机构。在目前的实践中,投服中心的关注重点之一在于上市公司的合规义务,要求上市公司遵循既有的法律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审查,这里的在《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中被界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在将公司法规范划分为强制性规范、赋权性规范、补充性规范的基础上,法律、行政法规通常是指强制性规范。但是,这种对公司法条文的定性,并非由我国立法机关作出,这种解释并非有权解释。同时,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包括赋权性规范和补充性规范)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此时的强制性规范彼时可能成为任意性规范,按照此类法律标准对公司章程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司章程的效力也可能就具有不确定性。 

再者,合法性审查中法律边界的模糊,可能导致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边界也不是很容易区分。投服中心对上市公司章程的效力判断更多是从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相关的政府文件、行业规范对公司章程的效力进行的判断,相关政府文件、行业规范在定性上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而投服中心对上市公司章程效力的审查更多是一种合理性审查。 

对于上市公司章程效力的合理性审查,投服中心指导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改善公司治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体的合理性的判断规则虽然尚未形成,随着公司治理的实践不断深入,公司理论不断发展,诸如股东平等、公司董监高的诚信义务等规则也将在合理性审查中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公司章程合理性审查的判断规则在未来的发展中也应当进一步明晰。 

公司章程的效力审查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规则体系亟待建立。公司章程的效力审查,既要加强对现有法律规则性质的研究,逐步明晰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界限,也要从公司法层面对相关公司治理原则如诚信义务规则、股权平等原则等原则进行厘清。既要从规则提供的角度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一套成熟的机制,又要从规则审查的角度为公司章程的效力判断提供相应的原则和标准。在具体的章程条款审查上,既要注重从实体层面对公司章程的内容进行审查,又要注重程序层面的要求,敦促公司遵守公司程式。在公司治理的实践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发展出相应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投服中心对上市公司章程的效力审查也只是一个初始。投服中心目前的章程审查工作多集中于对上市公司章程的研究,以及作为股东所行使的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以敦促公司履行合规义务。在完善上市公司章程、提升公司治理的层面,投服中心仍有很大的发挥空间。投服中心作为一个类似于法定机构的公益性组织,可以更多地承担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其可以基于自身的专业优势与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经验,分担本来由立法者承担的标准条款供给的功能,总结并提供多样化的章程模板以供市场主体参照,使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章程条款,扩大上市公司参与者自主选择章程条款的空间,促进上市公司自治走向实质层面。同时,在上市公司章程的效力裁判上,面对我国判例法传统缺席、章程效力判断的规则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现实,投服中心可以进一步加强法学研究工作,对其他国家已经建立起来的章程效力判断规则进行研究和总结,为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提供相应的知识供给,并在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发挥建议者与倡导者的作用,更加充分地发挥其作为中间层组织的作用。 

节选自《投资者》第3辑张巍、邓峰《公司章程的多层次审查:投服中心的初始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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