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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欺诈发行中的责令回购知多少

小费阿姨:小钟老师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经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关于责令回购的规定,你能给我介绍一下吗? 

小钟老师:好的,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小费阿姨:这个责令回购之前怎么从来没有听说过呢? 

小钟老师:其实欺诈发行回购在我国证券法体系中并不陌生,2013年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就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存在欺诈发行等行为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019年《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也规定了,发行人欺诈注册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小费阿姨:什么情况下可以责令回购呢?作出回购决定的主体是谁 

小钟老师: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且已经发行上市的,可以责令回购。回购决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实践中一般以中国证监会对欺诈发行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为前提。 

小费阿姨:实施回购的主体是谁? 

小钟老师:回购的实施主体包括发行人、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如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后,那承担责任的仍然是原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小费阿姨:奥好像有点明白了,那说说责令回购可能发生具体情形 

小钟老师:简单的说只有在股票发行中存在欺诈发行才有可能适用责令回购,既包括IPO的中的股票发行也包括再融资过程中的股票发行 

小费阿姨:那如果回购,回购价格如何确定呢 

小钟老师:本次新《证券法》先行确立了责令回购制度,但以什么样的价格回购等细化问题暂时未明确,相信后续立法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会逐步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及细则予以明确。 

小费阿姨:责令回购制度对投资者有什么影响? 

小钟老师:本次新《证券法》出现了许多制度完善和新修订的亮点,除了大家了解比较多的增设了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之外,责令回购制度就是新增的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亮点之一,新《证券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欺诈发行中的责令回购制度,一方面可以减少欺诈发行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提高了欺诈发行者的违法违规成本,对于股票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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