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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关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二)

冯大爷:小钟老师,之前您介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我想了解一下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您能给我讲讲吗? 

小钟老师:好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等内容。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指引)里,也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进行了具体规定。 

冯大爷:我看到有的上市公司在公告关联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信息时,披露的内容十分简略,我们小股东看得一头雾水。请问对于关联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的信息披露,指引中有没有具体规定呢? 

小钟老师:有的。根据指引,上市公司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披露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并以评估前后对照的方式列示评估结果。指引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评估值与账面值相比增值或减值超过100%,或者与过去三年内历史交易价格差异超过100%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所采用的不同评估方法分别按照相关要求详细披露其原因及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还记得我们讲过的几种资产评估方法吗? 

冯大爷:记得,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 

小钟老师:没错。指引规定,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价值分析原理、计算模型及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预期各年度收益或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充分说明有关参数、评估依据确定的理由。评估报告所采用的预期产品产销量、销售价格、收益或现金流量等评估依据与评估标的已实现的历史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或与有关变动趋势相背离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解释该评估依据的合理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披露。相关资产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可能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更加严格的规制,或者受到自然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的严重制约等,导致相关评估标的在未来年度能否实现预期收入、收益或现金流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相应解决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说明评估标的存在活跃市场、相似参照物、可比量化指标和技术经济参数等情况,详细披露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交易案例,以及根据宏观经济、交易条件、行业状况的变化,和评估标的收益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地理位置、时间因素等对可比交易案例作出的调整,从而得出评估结论的过程。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重置成本中重大成本项目的构成情况,现行价格、费用标准与原始成本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当详细解释其原因。如果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价值分析原理或计算模型等方法综合确定交易标的评估值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充分披露该等方法的合理性及其理由。 

冯大爷:原来如此。有了这些信息,我们投资者就能对资产交易有更深入的了解啦。 

小钟老师:此外,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或者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上市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冯大爷:我明白啦,我以后要多多关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交易资产的公告,好好研究相关信息,维护我们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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