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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签署合约需谨慎 市场行情多关注

一、案件概述  

2016年,楚先生在某期货公司开户,进行期货投资。20193月某日,楚先生接到期货公司短信以及电话通知,其持有的棕桐油合约已接近平仓线,需要追加保证金,否则有强行平仓的危险。楚先生于第二天早上追加了2万元保证金,后来由于工作繁忙,未关注期货行情,下午两点,楚先生发现自己的棕桐油合约被强行平仓,损失数万元。楚先生情绪激动,要求期货公司赔偿自己的全部投资损失。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楚先生认为期货公司电话要求追加保证金时,自己及时进行了追加,足以表明其不愿意被平仓的意愿,期货公司未通知就进行强行平仓,造成自己的损失,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期货公司认为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可以在达到强行平仓线后进行强行平仓操作,故对于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调解过程  

调解开始后,投服中心调解员首先核实了双方争议焦点的事实,调取了投资者的开户资料、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通话录音、短信等。  

随后调解员与楚先生进行了沟通,从期货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强行平仓时楚先生账户的风险率确实已经超过了100%。根据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中关于强行平仓的规定:“由于盘中行情大幅波动,导致甲方(楚先生)期货资金账户的盘中风险率≥100%时,乙方(期货公司)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甲方期货资金账户内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故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行为并无违法违规之处,楚先生应承担强行平仓造成损失的责任。 

楚先生表示自己当初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时,并没有仔细了解过条款,合同为期货公司的格式合同,自己并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并且期货公司也没有跟自己解释过强行平仓的流程。调解员表示作为期货投资者对签署的内容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一旦签署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期货公司对于格式合同应当有积极的告知解释义务。 

随后,调解员与期货公司进行沟通:从本次强行平仓来看,期货公司并无违法违规之处。但根据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投资者专业知识较为匮乏,期货公司可以针对投资者的情况对合同进行详细解释,避免投资者的误会。 

最后,在调解员的努力下,期货公司承诺积极改善服务,更好服务投资者。而投资者也表示通过此次调解更加了解了期货平仓的规则和流程,最终期货公司通过向投资者提供增值服务以及降低费率来弥补投资者的部分损失,至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四、案例启示  

1.期货公司在与投资者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时,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于重点条款,如强行平仓等条款,应当详细说明,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同时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尽量避免服务过程中的瑕疵。在遇到纠纷的时候,要抱着解决问题的心态,积极沟通。 

2.为了有效控制风险,各期货公司都会根据期货交易所不同品种保证金收取比例确定本公司的收取比例,并据此判断投资者保证金是否充足。当投资者保证金低于期货公司的收取比例时,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期货公司就拥有了强行平仓的权力,并不以电话告知与否为前提。 

3.因为期货市场行情变化比较快,随时可能发生有利投资者持仓方向的变化,如果过早强行平仓,可能将投资者浮动亏损转变为实际亏损,故正常情况下,期货公司会通知投资者追加保证金。但投资者不能依赖期货公司的通知,应主动通过期货公司提供的app或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来查看自己的交易结算报告,了解账户风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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