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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解读(下)

2021年5月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上期本栏我们给大家介绍了《条例》关于强化信息化平台应用、解决国有企业顾虑制度安排相关内容。本期,我们将重点对《条例》中关于涉众型纠纷与示范判决机制的亮点制度进行介绍。 

涉众型纠纷由于涉及人数众多、当事人诉求不一、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大等特点,对于纠纷化解效率提出更高要求,一直以来都是纠纷化解工作的主要矛盾。《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群体性矛盾纠纷案件时,可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裁判,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化解平行案件纠纷。示范判决机制通过选取有代表性的示范案件,先行裁判确定共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基础,并引导其余平行案件以调解、和解或者简化审理的方式化解纠纷,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统一法律适用、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的优势。 

证券市场纠纷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涉众型纠纷较多,早在2018年11月,最高法、证监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第13条规定了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上海金融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也陆续发布示范判决机制的相关制度指引。2019年8月7日,上海金融法院完成了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例——原告潘某等诉被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示范判决生效后,受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完成后续涉及约500余名投资者平行案件调解,累计为投资者挽回损失近2000万元,这也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平行案件特邀调解实践。 

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是新时代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先后发布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等文件,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客观上,上述意见仅是政策指导性文件,难免存在改革措施分散单薄、缺乏系统性等问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从“管理”迈向“治理”的转变,必须要推进立法进程 。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山东、福建、黑龙江等地也陆续进行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立法尝试,发布了相关多元化解条例。《条例》立足上海,对示范判决的运行机制以及平行案件的处置方法做了规定,是上海市针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地方立法的一次有益探索和积极尝试,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国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将在坚持立足上海、服务全国的基础上,以《条例》生效实施为契机,继续秉承“依法、中立、专业、便捷”原则,深入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与实践,及时总结投资者维权痛点及难点,为纠纷多元化解立法积累经验,适时推动国家层面立法进程,推动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为构建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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