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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软件使用虽便捷 功能设置多留心

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A向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广东工作站(以下简称中证广东站)反映,近期发现期货账户内的9手甲醇合约被交易软件自动平仓,但投资者并未设置软件自动下单功能,怀疑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存在缺陷。在与期货公司多次沟通未获得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投资者向中证广东站提出调解申请,要求期货公司赔偿损失4000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期货公司交易软件是否存在问题。投资者A认为交易软件违背其真实意愿委托下单,期货公司作为软件的提供方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期货公司则认为软件并不存在故障,该笔交易是投资者A自己操作的,因此公司无法支持投资者A提出的赔偿要求。 

三、调解过程 

中证广东站调解员首先向期货公司详细了解投资者A的交易情况。期货公司反馈,经查看交易记录,账户确实发生了1笔MA201合约平仓交易,委托数量为9手,该笔交易共产生亏损约4000元。公司通过分析柜台系统用户事件发现,该笔平仓交易对应的电脑IP和MAC地址与当天投资者A进行的其他交易对应的电脑IP和MAC地址完全一致,且当天公司并未收到其他投资者反映公司软件存在故障的投诉。因此,公司无法支持投资者A主张的诉求。 

随后,调解员多次与投资者A沟通,投资者A表示期货公司只是多次向其强调软件没问题,并未向其提供实质证据,虽然投资者曾想平仓这笔甲醇合约,但一直持观望状态并未确认下单,最后系统却自动平仓,因此投资者A认为交易软件存在缺陷。对此,调解员向投资者A出示了期货公司提供的后台查询情况并进行了解释说明,同时针对其反映的内容再次与公司了解情况,公司也联系软件供应商协调排查。公司分析投资者A提供的软件本地日志后,发现投资者A使用的闪电王交易客户端本地日志记录中存在9手MA201合约的快捷平仓手工下单记录,即投资者A账户设置了“下单无需确认”功能。该功能可以方便投资者提高交易速度,但该功能在安装软件时并非默认勾选,是需投资者手动勾选方可设置。设置后,任何下单均无需再次确认,因此公司判断该笔交易确为投资者A使用其交易终端发出。 

通过“背对背”调解,调解员已基本了解案情,一方面 

指出期货公司在处理纠纷时,未主动了解事情缘由,解释工作不到位,缺乏事实依据,导致投资者A产生对立情绪;另一方面通过电话多次与投资者A沟通解释软件的设置情况,引导投资者A理性认识其所认为的软件“缺陷”实则为其自主设置的“下单无需确认”功能,因此投资者A理应自行承担交易后果。经调解员耐心解释说明,投资者A认识到自身问题,并表示不再追究公司责任,该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四、案例启示 

近年来,期货市场因交易软件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随着期货交易软件功能的不断丰富,实践中对投资者熟练掌握软件的具体操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建议投资者在从事期货交易时不仅应掌握期货基础知识,更要熟悉交易软件功能特点,按照期货公司要求配置和维护交易软件,避免因操作失误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期货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交易软件时,应加强服务意识,采用适当方式向投资者讲解软件功能,明确告知投资者相关权利、义务及风险。根据《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有关规定,期货公司使用的交易系统“不应具有篡改、伪造交易系统数据或其他可能导致数据失真的功能。”“应保留应用系统的操作日志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因此,投资者因交易软件与期货公司产生纠纷,期货公司应当积极联合软件供应商共同调查交易系统保存的交易设备、地址、方式;对于投资者在使用软件过程中产生的疑惑,应有理有据地认真回复,根据投资者的反馈和需求做到及时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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