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权益360】新三板挂牌公司虚假陈述,投资者能否诉讼维权?

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从司法实践看,案件类型主要为投资者向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诉讼索赔。时常有投资者向投服中心咨询,其投资的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自己能否诉讼维权,应当如何维权?下面投服中心就对投资者关心的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新三板挂牌公司虚假陈述投资者诉讼维权概况。 

根据公开资料,几乎每年都有新三板挂牌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其中2018年度就有5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被证监会(含派出机构)处罚。然而,鲜有投资者向挂牌公司诉讼索赔,至今更无投资者胜诉的案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司法机关、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虚假陈述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简称《若干规定》)存在不同的认识。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诉讼维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目前,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若干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的定义,证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该定义中,“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该定义同时起到了明确《若干规定》适用案件范围的作用。 

那么,新三板挂牌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是否适用《若干规定》?投服中心认为应当适用,理由如下: 

首先,新三板属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挂牌公司的股票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竞价转让、做市转让等方式进行公开转让,符合《若干规定》的受案范围。 

其次,《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新三板挂牌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适用《若干规定》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若干规定》还明确规定,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也即只有通过竞价转让和做市转让方式进行公开交易而发生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才能适用《若干规定》。 

投资者的维权途径有哪些? 

当新三板挂牌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投资者因该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时,投资者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般而言,投资者主要有两种维权途径可以选择: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准备证据资料,自行或者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方式索赔维权;二是委托投服中心在全国各地设立的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站或其他调解组织就投资者与新三板挂牌公司之间的证券纠纷进行调解维权。无论以何种方式维权,投资者都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的三年内及时依法维权,以免因错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给维权带来障碍。

沪ICP备15011044号-3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337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