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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从方正科技案看证券投资者司法救济的新模式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侵权案件具有典型的涉众性特点,每起案件投资者人数少则数百,多则成千上万。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群体性证券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是单独立案、单独审理或者合并审理;法院即使合并审理,分批开庭,也必须在每次开庭时重复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全步骤;损失金额计算、证券市场风险扣除更让法官们压力山大。上述原因共同造成案件审判效率低、诉讼周期漫长、维权成本高。 

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共同推动下,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为代表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和上海金融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大胆创新,紧密协作,积极推动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诉讼机制不断完善。201987日,上海金融法院全国首例示范案件——原告潘某等4人诉被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简称方正科技案)二审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全国首例公开宣判并生效的示范案件,开创性地引入投服中心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法院进行损失核定,奠定了证券领域投资者司法救济的里程碑。方正科技案创造了“示范判决+损失核定+诉调对接”的证券投资者司法救济新模式。 

所谓“示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虚假陈述等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示范案件除解决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外,法院应着重审查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共通的事实和法律争点。示范判决的特点是具扩张有效力:在事实认定方面,除有相反证据推翻之外,对示范判决认定的具有共性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另行举证;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已由示范判决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张直接适用的,可予以支持。在方正科技案中,上海金融法院从众多原告投资者中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潘某等4个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作出判决。 

所谓“损失核定”,是指在虚假陈述等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投资者的损失金额进行核定,并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投资者损失的机制。在方正科技案中,上海金融法院委托投服中心利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损失计算软件分别计算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和应获赔损失金额,投服中心向金融法院出具了《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损失核定意见被法院采纳。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定投资者损失,能从根本上解决法院审理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面临的人工计算损失效率低下,难以精准计算投资者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等问题,是示范判决机制得以顺利推行的重要条件。 

所谓“诉调对接”,是指示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平行案件依据示范判决所明确的损失计算方法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或委托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并通过运用诉讼费用经济杠杆,引导当事人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方正科技案示范判决生效后,上海金融法院将平行案件批量委托投服中心依据示范判决所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进行损失核定,法院据此调解结案,极大地提高了结案效率,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 

方正科技案判决结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对全国司法机关审理群体性证券案件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目前,许多法院已开始与投服中心沟通协作,按照“示范判决+损失核定+诉调对接”的新模式审理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可以预见,随着新模式的推广,我国证券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将显著降低,维权手段将更加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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