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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九民纪要》解读——对“镜像原则”的理解

201911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对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前沿、疑难争议问题进行了裁判思路的统一。《九民纪要》的公布对于规范法官在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增强审判结果的可预期性以及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九民纪要》第六部分(一)针对证券纠纷案件审理中证券虚假陈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结合过去投资者诉讼维权实践,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是诉讼争议的焦点,存在着法院对揭露日或更正日做出与原告方诉请不同的认定导致原告投资者败诉,又或者各地法院对于上述争议点有不同看法的现象。此次《九民纪要》专门在第84条对法院如何处理该争议点进行了阐释。 

《九民纪要》第84条规定:【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揭露或更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向证券市场、投资者释放警示信号,因此,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实际上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无疑的程度,只要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更正,使交易市场、投资者知悉了解上市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即可。《九民纪要》明确规定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镜像规则”(mirror image rule)要求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而没有任何改变或限制。虚假陈述的揭露或更正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指的是被揭露或更正的内容不需要与最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证券违法行为完全一致,法院需着重审查判断交易市场是否对相关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 

实践中,被告上市公司经常对原告方以立案调查公告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提出如下抗辩理由:监管机构做出的立案调查书内容相对简单,通常只列明“涉嫌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或“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并未说明具体违法行为或并未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具体事项,投资者无法通过立案调查书知晓上市公司存在的具体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内容上的关联性,因此不能以立案调查公告日作为揭露日。 

对此,《九民纪要》第84规定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即可认定揭露日或更正日。“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可理解为:投资者是否将立案调查公告与虚假陈述行为建立联系。通常,可通过揭露或更正行为是否对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明显的影响对此进行认定。一般在公告被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发布揭露新闻后股票价格均会出现明显反应(通常是大幅下跌),但对于立案调查公告也不可一概而论。多数情况下,不论该调查结果如何,立案调查公告对投资者来说都是重大利空消息。公司公告被立案调查后,股票价格一般都会出现一定程度下跌,此种下跌可能是由于公司被立案调查所致,而不一定是由于交易市场知悉、了解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因此,要结合立案调查公告日后媒体报道、舆论讨论的情况,综合判断投资者是否了解、知悉虚假陈述行为的存在。 

综上,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市场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即使相关揭露或更正的内容不够明确或者与最后确定的违法行为不完全对应一致,也可以此对揭露日或更正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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