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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专业机构在解决群体性证券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维权部 唐茂军 

长期以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侵权行为定性、证券市场风险扣除和损失核算一直是争点、难点,由于涉及证券金融领域专业知识,给法官们带来不小挑战,很大程度上造成该类案件久拖不决、司法不一、投资者维权成本高。 

专业机构在证券司法实践中崭露头角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院系统、证监会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积极探索推进高效解决群体性证券纠纷的新模式,并取得重大突破。2019年,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的方正科技案首次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投服中心承担投资者损失核定工作,开启了专业机构参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新模式。此后,各地法院纷纷效仿,委托投服中心承担损失核定工作,以投服中心为代表的专业机构在解决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多地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明确发挥专业机构在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专业作用,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意见(试行)》、《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证券期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证券期货纠纷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等文件均设立“专业支持”专章,对专业机构的职能作用、委托程序、工作要求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此外,最高院、上海高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相关文件也提出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 

专业机构如何参与诉讼 

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向相关机构调取交易数据、交易记录等凭证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分析或者损失核定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分析或者损失核定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依当事人申请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分析或者损失核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专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专业分析或者损失核定,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根据具体案情,分别载明相关交易数据、交易主体、交易期间以及具体委托事项等内容。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损失核定意见,专业机构及其指派的专业分析或者损失核定人员应当在损失核定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损失核定意见作为申请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当事人有权对该意见进行质证。 

专业机构如何发挥重要作用 

专业机构可以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中就侵权行为定性、证券市场风险扣除、损失核定提供专业支持,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纠纷调解案件,都可以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专业机构可以精准核算投资者损失,降低投资者举证难度;可以“个性化”扣除投资者证券市场风险比例,对原被告双方更公平;可以借助专业损失计算系统高效、批量核算损失,提高司法效率,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2019年,投服中心共收到全国9家法院14起虚假陈述案件的损失核定委托,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20份,核定投资者3千余人,核定损失金额达4亿余元。今后,投服中心将继续坚持证券金融公益机构定位,充分发挥证券专业机构优势,为司法审判和投资者维权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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