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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现行法律体系下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简介

勤勉义务,又称善管义务或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谨慎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勤勉义务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规定有: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勤勉义务,但对于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未做具体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标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一般而言,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判例确定的勤勉义务的三个标准: 

1、善意 

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是对行为人诚信状态的一种心理或者道德评价,是一种主观标准。主要针对行为人对客观事物的认知能力,需要分析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知、理解、判断和控制等情况。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及其后果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即可满足善意的要求;如果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会对公司或者他人产生不利后果而故意放任或者因为疏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使得后果发生,则就不能满足善意的要求。 

2、注意 

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像处于类似位置的普通的谨慎人那样在类似的情况下尽到应尽的注意,即理性人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只有董事、高管人员履行了一个陪同的谨慎人在同样情况下处理同类事情所应尽的勤勉、注意和技能,才能免责。这种勤勉、注意和技能要求,是以具有合理的知识和能力的普通人为基础的。如果董事、高管人员具有或者应当具有有关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而没有运用这种知识和能力,则不能认为他满足了勤勉义务的要求。原则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只要尽到了一个普通人在同样情形下可以注意到的事项即可。但是对于具有专业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处理、决策本专业事项时,如具有会计师这个的监事在检查公司财务时则应当要求其尽到特别注意义务。即一个专业人员可以注意到的事项,该监事必须注意到。否则,就是怠于行使职权,应当追求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理的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董事、高管人员在进行商业决策时,应当合理的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即要求董事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注意和技能来履行其义务。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一个最低标准是,在管理公司事务进行经营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董事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就是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参与决议。因此,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董事会会议方面。根据勤勉义务的要求,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熟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及时了解公司义务经营管理状况;应当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目的范围之内和其应有的权限之内作出决议;对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有异议时,应当将其异议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发现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时,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将其解聘;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建议;当其不能履行勤勉时,应当及时提出辞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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