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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科创板虚假陈述案管辖法院知多少

  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一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正式实施。4年多来,科创板上市公司数量逐步增加,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与此同时,也发生几例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一、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规定,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也就是说,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2022年3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全国首例!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涉科创板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投资者诉紫晶存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023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受理投资者诉泽达易盛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如按照虚假陈述案件的一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述两案件应在上市公司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广州中院、天津中院管辖(假设以注册地认定住所地),但因为上述两案系科创板上市公司案件,故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二、集中管辖的优势
  上海金融法院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审判水平,集中管辖能够更好地处理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纠纷。为强化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纠纷集中管辖司法应对,上海金融法院专门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组建涉科创板案件专门审判团队,发挥专业审判优势。上海金融法院在《实施意见》中还表示,会促进裁判规则的形成及标准的统一,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
  科创板上市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主体,集中管辖并统一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纠纷的司法审判标准有利于为投资者形成稳定性预期,也有利于推动科创板可持续发展,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职能,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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