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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调解程序知多少

  调解是解决民事法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中,调解程序可以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调解涉及到对所有被代表原告实体权益的处分,因此最高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对调解程序的开展进行了严格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表人提交调解申请书
  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后,应当向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及调解协议草案,其中申请书应当包括调解协议草案对原告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等内容,也即应当客观、全面描述调解协议草案的优点和缺点。
  二、法院审查后通知原告
  法院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调解协议草案不存在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他人权益等情形的,应当通知所有原告调解协议草案内容,对调解协议草案发表意见的权利及方式、程序和期限,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报名方式等。
  三、原告出席听证会或书面向法院提交异议
  对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的原告,一方面可以根据法院的通知,向法院报名参加听证会,现场表达异议和理由。另一方面,也可书面向法院提交异议,即便未参加听证会,法院也应在听证会上公开异议的内容和理由,代表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应当进行解释和回应。
  保障原告对调解协议草案提出异议的权利,不仅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代表人和被告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对调解协议草案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法院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在召开听证会后,法院应当重点从三个方面对调解协议草案的内容进行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一是原被告当事人的赞成和反对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的理由;二是案涉法律和事实情况,包括是否与已查明的事实相悖等;三是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例如约定的赔偿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五、异议原告声明退出
  尊重和保障被代表原告的退出权是切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和确保代表人诉讼程序正当性的基础。在法院决定制作调解书时,对调解协议草案仍不认同的原告,可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十日内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充分尊重原告的个人意愿。
  六、退出原告可继续主张权利
  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声明退出调解的原告,法院会对其诉讼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实践中默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退出的,是否需另行起诉,具体理解与执行需以管辖法院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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