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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简介

美国现代集体诉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法院规则,随着英国的殖民活动在美国生根发芽,成为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美国联邦集体诉讼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是1996年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和2005年《集体诉讼公平法》,本文将简单介绍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的核心条款及优缺点,供读者参考。 

现在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最初制定于1938年。由于在实践中遇到许多困难,美国国会着手修订该规定并于1966年通过新的第23条,以原告“声明退出”(Opt-Out)规则取代原来的原告“声明加入”(Opt-In)规则。“声明退出”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首先集体代表必须将集体诉讼消息通知潜在的集体成员;其次,选择退出的集体成员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退出通知。如果成员不提出退出的要求,则集体诉讼的法律后果将对他们产生法律效力。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先后经历多次修改,目前依旧是规范美国集体诉讼制度的核心条款,共包含8款内容,分别为:一是集体诉讼的先决条件;二是集体诉讼的维持条件;三是向集体成员发布的通知;四是法院对集体诉讼进行的裁定;五是关于撤诉与和解程序;六是上诉程序;七是集体律师的选定规则;八是律师费与其他费用的支付规则等。 

集体诉讼在美国得到广泛运用,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是它能够提高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从而取得司法救济;例如在具有共同法律或事实的证券群体诉讼中,集体诉讼制度能够将众多当事人的请求合并为一个,从而精简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二是能够遏制大公司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规范市场运行。通常,集体诉讼的被告是影响力较大的大公司,除了集体诉讼,一般大众对被告的违法行为干预能力较弱,因此集体诉讼制度起到了遏制社会不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三是集体诉讼制度可以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出现,维护司法公平。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了一定的问题。由于美国允许集体诉讼律师通过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费用,在证券集体诉讼中,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往往能为律师带来巨大的收益,因此律师寻找各种机会提起大规模的诉讼以获取高额律师费,造成滥诉现象。这不仅伤害了具有正当诉求的集体诉讼成员,同时高昂的诉讼成本加重了被诉企业的经营负担,阻碍了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和成长类公司的发展,对市场的整体发展产生不良影响。针对此问题,美国国会于1995年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例如改变集体代表人的选任和激励制度,提高起诉标准,加强法院对集团律师的审查,将律师费控制在赔偿金的30%以内,强化对滥诉律师的责任等,有效控制了集体诉讼的消极影响。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投资者不够成熟,维权意识较弱又面临高昂的维权成本,因此维权积极性不强,同时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不够完善,也为维权带来了现实困难。美国集体诉讼制度是一种相对有效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正在推进的全面深化改革,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美国集体诉讼制度,推动建立符合中国市场实际的集体诉讼制度,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健全示范判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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