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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澳大利亚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行权经验

澳大利亚是国际上股东积极度水平较高的地区之一。特别地,其中小证券投资者通过参与澳大利亚证券投资者协会(Australian Shareholders’ Association)、澳大利亚养老金投资者协会(Australian Council of Superannuation Investors,简称ACSI)等澳大利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积极地参与到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形成了良好的股东参与文化(investor stewardship),并对于澳大利亚的公司治理具备较强的政策影响力。本文将以澳大利亚养老金投资者协会为例,分析澳大利亚证券投资者行权经验。 

一)澳大利亚养老金投资者协会 

ACSI作为澳大利亚公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通过参与市场投资以完成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机构任务。从持股体量上来看,ACSI平均持有“标普/澳交所200”指数所有成分股10%左右的股份。从投资策略来看,ACSI倡导长期投资价值的实现,并对澳交所上市公司在环境、社会和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简称ESG)进行特别关注,实现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效平衡。 

二)机构股东积极主义的行权进路:上市公司负面清单 

在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中,上市公司负面清单制度是ACSI行之有效的行权实践。具体而言,ACSI长久以来对澳交所公司在环境、社会和治理层面的举措进行了特别关注。在2011年,ACSI发布了《澳大利亚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披露指南》,鼓励上市公司就其相应举措进行自发披露。特别地,ACSI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通过将澳大利亚公司与世界上主要的跨国公司的相应实践进行比较,制定出一系列具体的操作标准。与此同时,ACSI在其机构指南发布之后对于上市公司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基于其调查结果,ACSI将会在其专项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通过其负面清单制度,ACSI有效地实现了其促进上市公司提升其环境、社会和治理措施质量的目标。数据统计表明,自2008年至2016年,对环境、社会和治理措施进行自发、详细披露的澳交所200指数成分股上市公司从39家上升至101家;同时,不对该项进行披露的澳交所200指数成分股上市公司从31家减少为16家。与此同时,通过负面清单制度,ASCI在增加女性董事比率、提升董事会多样性以及倡导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合理化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从澳大利亚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经验来看,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积极借鉴其“公司治理负面清单”的尝试。通过制定机构指引等方式,对保护证券投资者有益的公司治理实践进行倡导和推广;并结合有效的监督,对上市公司、尤其规模较大、上市时间较长的上市公司“龙头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和披露,有效促进其机构指引的落实,最终将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果落实到投资者保护的实处上。 

(本文节选自投服中心2019年度课题《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行为研究》研究报告,由香港中文大学承办,课题负责人:习超;内容有部分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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