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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浅谈股东大会信息披露文件

小费阿姨:小钟老师,最近咱们也上了几次课了,讲的好多信息披露知识都很专业,要不是通过这几次学习,像业绩预报、季度报告这些内容我还真是一头雾水呢! 

小钟老师:小费阿姨,看您最近学的很认真,我们这次就讲下大家耳熟能详、同时又很重要的内容吧!来跟您说一说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信息披露文件。 

小费阿姨:股东大会我知道!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要是召开股东大会,是不是应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所有股东呢? 

小钟老师:对!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之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小费阿姨:我记下了!股东必须本人亲自出席嘛? 

小钟老师:是这样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小费阿姨:现在互联网如此发达,是不是也可以线上行使表决权呢? 

小钟老师:没错,如果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小费阿姨:小钟老师,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也是要披露的吧? 

小钟老师:没错,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沪深交易所,经沪深交易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小钟老师:具体来说,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小费阿姨:那要是碰到提案没有通过的情况,公告内容会有不一样嘛? 

小钟老师:如果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另外,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小费阿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权”,捍卫我们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呢? 

小钟老师:阿姨您说的很对呀!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小费阿姨:谢谢小钟老师夸奖,这次真是温故知新了!我可以回去和我老伴分享一下! 

小钟老师:如果您想要掌握更多权益知识,平时也可以通过浏览“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org.cn)进行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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