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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可转债交易,佣金费率要看清

案情简介

投资者老王一直通过某炒股APP进行股票交易。期间,该APP向老王推送了某证券公司的广告,宣称其股票/基金ETF佣金费率为0.25‰,于是老王在该证券公司新开立了证券交易账户。 

2020年,老王开始通过该账户进行可转债交易。期间,老王未收到任何有关可转债佣金费率的通知或公示,故其一直认为可转债与股票的佣金费率相同,即0.25‰。 

2021年3月,老王在查询交割单时发现其交易的上交所上市可转债佣金费率为0.2‰,深交所上市可转债佣金费率为1‰,而老王交易的可转债多为深交所上市。老王遂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要求某证券公司退回多收取的高额佣金。 

主要争议 

本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在证券公司未事先告知可转债佣金费率的情形下,佣金费率如何确定。老王认为,证券公司未事先告知,故其可转债交易应适用开户合同约定的0.25‰的费率。证券公司则认为,虽未事先向老王告知可转债佣金费率,但交割单已记载佣金金额,因此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且期间老王亦未提出异议。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首先查看了双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老王提供的《开户协议书》第19条载明证券公司应事先告知佣金收取标准,但该协议未明示可转债交易相应佣金标准。除交割单记载的佣金费率外,证券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证明其已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 

调解员指出,佣金费率是《开户协议书》的重要内容,理应在协议中做出清晰明了的约定。同时,证券公司还应以更直接、醒目的方式向投资者做说明和提示。在本纠纷中,老王是一名对交易成本敏感的普通投资者,如事先知晓佣金费率,其大概率将慎重考虑是否进行可转债交易,起码不会如此频繁地交易费率较高的深交所上市可转债。证券公司同意调解员的意见,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调解员察觉到老王对证券公司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认为证券公司故意隐瞒可转债佣金费率。为此,调解员向老王出示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向其解释证券公司的可转债佣金费率在规定的范围内;证券公司在收到老王反映后,亦及时提供交割单,明示佣金金额,因此证券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调解员又指出,老王作为普通投资者,未详细了解投资产品的佣金费率,交易后也未查看交割单,没能及时发现问题,自身存在一定责任经过沟通,老王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亦愿意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即今后老王进行的深交所上市可转债交易一律适用0.25‰的佣金费率;就多收取的佣金部分,证券公司向老王退还80%,剩余20%由老王自行承担。 

案件点评 

1、可转债是指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成股票的公司债券。与其他证券相比,可转债兼具多种特性:(1)债权性,即在转股前,可转债为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为公司债权人,发行人应按约定向持有人还本付息;(2)股权性,即在转股后,持有人转变为公司股东,享有分红等股东权利,这一特点使得可转债的票面价格与公司股票价格形成正向联动;(3)期权性在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有条件的期权,下调转股价的权利、提前赎回的权利和回售的权利 

2、基于可转债的特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并从事可转债的投资,但在热度之下,投资者须特别关注可转债交易的特殊风险,如无涨跌价格幅度限制、发行人有权在股票市价超过约定转股价时按照约定价格赎回可转债等。投资者在交易前要全面了解可转债及其交易制度,更要知晓相应交易的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费率、转股价格、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回售条款、赎回条款),审慎评估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3、证券公司在积极运营新业务时,应增强风险探测的敏感度,主动及时堵住合规漏洞,避免投资者上门维权方意识到合规风险,做到“卖者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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