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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虚假陈述“追首恶”司法解释界定清

小费阿姨:小钟老师好!上一次听您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感觉学到了很多东西。今天想向您再请教一下,如果我们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受到损失,可以向哪些人索赔呀?

小钟老师: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提起诉讼,被告一般是上市公司。除上市公司之外,投资者还可以向虚假陈述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 

小费阿姨:那最近常在新闻里看到的“追首恶”是什么? 

小钟老师:“追首恶”是投服中心维权诉讼一贯的诉讼原则,有利于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员,督促了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勤勉尽责。 

小费阿姨:看来“追首恶”的核心,还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那这个原则在实践中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 

小钟老师:其实早在《规定》出台之前,“抓关键少数”“追首恶”就已逐渐在实践中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上市公司董监高越来越多地被列为共同被告。 

小费阿姨:那《规定》的出台,对于“追首恶”原则的实践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 

小钟老师:《规定》细化发行人董监高的过错认定规则,明确根据董监高的具体任职和履职情况审查认定其是否具有过错,切实回应司法实践诉求,也与监管实践精准问责的执法思路相接轨。《规定》摒弃了不区分董监高实际履职情况而“一刀切”的责任认定倾向,体现出在董监高过错认定上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精细化的裁判理念。 

小费阿姨:能否介绍一下现在的“过错”是怎么认定的? 

小钟老师:《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判断董监高等相关主体是否有“过错”,重点看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还有就是行为人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此外,《规定》第四章过错认定的其他条款,对过错认定的其他情形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您也可以多多浏览中国投资者网站(www.investor.org.cn),方便进一步学习与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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