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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取消前置程序 保障投资者诉权

小费阿姨:小钟老师好!上次咱们说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一个修改要点就是取消了前置程序。前置程序是什么?您能给我讲讲嘛? 

小钟老师:没问题。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根据当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六条是“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就明确将“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作为了法院受理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前提,也即立案前置程序。 

小费阿姨:既然如此,那又是基于什么考虑,《规定》将前置程序取消了呢? 

小钟老师:前置程序的设置是基于当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市场层次、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设置前置程序,已经逐渐不适应当前情况的需要了,所以对其进行了取消。 

小费阿姨:那么,《规定》中相关条款是怎么说的呢? 

小钟老师:《规定》第二条是: 

“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可见,《规定》不仅明确了原告需要符合的要求与应提交的材料,而且从人民法院立案的角度强调了不得以前置程序作为条件拒绝立案。 

小费阿姨:看来即便取消了前置程序,投资者申请立案也要严格遵守《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材料。 

小钟老师:您说的没错。 

小费阿姨:除此之外,相关方面有没有出台《规定》的配套文件或举措呢? 

小钟老师: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和监管部门的协同作用,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同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23号),双方建立了案件通报机制,并且将在事实查证、案件审理等多个方面做好配合。 

小费阿姨:取消前置程序一定有很重要的意义吧? 

小钟老师:确实如此。取消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前置程序,切实降低了投资者起诉门槛,及时充分保障了受损投资者诉权。同时,《规定》作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项重要成果,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形成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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