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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知多少

小费阿姨:小钟老师好!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你能介绍一下《规定》中有关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修改要点吗? 

小钟老师: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市场层次、证券种类、交易方式等方面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内容已经落后于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征求和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后,发布了新修改的司法解释。新颁布的《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规定》共三十五条八个章节。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前置程序、优化重大性认定标准、优化“三日一价”认定标准、增加诱空型虚假陈述相关内容、增加“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小费阿姨:取消前置程序是什么意思呢? 

小钟老师: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并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不能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在实践中,前置程序存在投资者诉权保障不足、权利实现周期过长等问题,取消前置程序切实降低了投资者起诉门槛,及时充分保障受损投资者诉权。 

小费阿姨:优化重大性认定标准是什么意思呢? 

小钟老师:《规定》对“重大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重新提出“重大事件”+“价格敏感性”的重大性判定标准。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对于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有明显影响的,都可认定其具有重大性。但是,《规定》也进一步强调,“价格敏感性”是“重大性”更为实质的判断因素,即使虚假陈述内容属于“重大事件”,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信息不具备价格敏感性的,也应当认定其不具有重大性。 

小费阿姨:优化“三日一价”认定标准是什么意思呢? 

小钟老师: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在虚假陈述案件被称为“三日一价”。 

对于实施日,《规定》区分了积极的虚假陈述和消极的虚假陈述,前者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披露日即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后者是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对于揭露日,《规定》重点明确以市场知悉作为判断基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 

对于基准日和基准价,《规定》对相关认定标准进行了优化,充分考虑了不同个股的流动性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列举了确定基准日和基准价的具体方法,还规定了专家认定、参考行业通常估值方法等措施。 

小费阿姨:增加诱空型虚假陈述相关内容是什么意思呢? 

小钟老师:诱空型虚假陈述主要是指虚假陈述者发布虚假的消极利空消息或隐瞒实质性的利好消息,使得投资者在股价相对低位时卖出股票遭受损失的行为。《规定》正式将诱空型虚假陈述纳入调整范围。 

小费阿姨:增加“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是什么意思呢? 

小钟老师:《规定》明确规定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则上不构成虚假陈述。增加“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对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主动披露预测性信息具有积极意义。 

小费阿姨:看来这次的修改完善了不少内容。 

小钟老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充实和完善,畅通了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夯实了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规则基础,健全了中国特色证券司法体制,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您也可以多多浏览中国投资者网站(www.investor.org.cn),进一步学习与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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