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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期货和衍生品法解读》:引入强制调解,助力期货解纷

2022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诞生,为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高质量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期货和衍生品法构建起完善、立体的期货市场交易者保护体系:首先,明确交易者是期货市场的主体,以区别于证券市场投资者;其次,明晰期货经营机构的交易者适当性义务,明确交易者权利,确立行政执法制度;最后,规定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引入强制调解,建立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本文通过以下三个问题分析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强制调解制度,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谁享有启动强制调解的权利? 

期货和衍生品法依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将交易者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进一步明确了专业交易者的认定标准。之所以对交易者做出区分,是因为普通交易者在资金、信息、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有必要对其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进行特别保护,从而实现实质公平。落实到解纷层面,在发生期货业务纠纷时,专业交易者有权申请调解,但期货经营机构亦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进入调解程序,即期货经营机构有权选择拒绝专业交易者的调解申请;普通交易者如因期货业务纠纷而提起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双方应进入调解程序。因此,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唯有普通交易者有权启动强制调解程序。 

二、谁承担强制调解义务? 

除了期货交易者外,期货市场主体还包括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以及期货服务机构等。在前述期货市场主体中,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签署了期货经纪协议或交易咨询协议等以从事期货交易,但通常不会与其他期货市场主体签署任何协议。因此,期货和衍生品法所规定的强制调解义务指向对象仅限于期货经营机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期货经营机构仅指依法成立并经核准从事期货业务的期货公司。值得注意的是,期货居间人不是期货市场主体,不能直接参与期货纠纷调解,因此,普通交易者如因期货居间纠纷提起调解的,被申请人只能为相应的期货公司。 

三、谁承担调解中的举证责任?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51条规定,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时,由期货经营机构承担证明其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误导、欺诈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对以往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文件中有关期货经营机构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统一,并明确举证责任范围应涵盖期货经营机构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各种事项,无疑有助于更好、更全面地保障普通交易者权益。以期货交易强行平仓纠纷为例,在调解过程中,普通交易者仅需提供基础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文件、期货交易账户被平仓的证据等。而期货公司应提交证据证明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在期货经纪协议签署时,其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提醒普通交易者注意有关强行平仓条款以及相应风险;(2)在触发强行平仓时,其通过多种方式告知普通交易者触发事项以及后续的处理方式,从而尽到通知义务;(3)在操作强行平仓时,平仓时间合理,给予了普通交易者一定的反应时间,平仓的种类和数量亦未超出合理范围。如期货经营机构未能履行举证责任,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相应后果。 

2021年,期货市场交易者权益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在期货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期货纠纷亦相应增长。期货和衍生品法所确立的强制调解制度,有效引导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必将大大降低解纷成本、提高解纷效率,有效筑牢期货市场交易者保护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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