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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360】首单投保机构提起的资金占用类股东代位诉讼ST摩登案—案例评析

20239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代ST摩登(证券代码002656上市公司诉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一审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胜诉判决,判决结果完全支持原告诉请该案是全国首例投保机构针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案件,也是继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大智慧案后,投资者服务中心完成的第二单股东代位诉 

一、案情概要 

20221月,ST摩登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ST摩登自201812月起至20196月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约2.4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林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将上述资金划转至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原董事、总经理翁某和原董事、财务总监刘某根据林某的指示安排对多笔未签合同的资金付款审批,亦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 

2022729日、89日,投资者服务中心两次向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并多次电话提醒,建议公司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控股股东、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的赔偿责任。812日公司回函称已多次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偿还占用资金,公司监事会未向法院起诉追究赔偿责任考虑到公司一直未采取追偿措施,99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向法院起诉,将控股股东瑞丰集团、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列为被告,ST摩登列为第三人。928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 

二、争议焦点及裁判结果 

20233月,本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原被告、第三人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一)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ST摩登股份,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且已适当履行前置程序,ST摩登董事会亦回函陈述相关情况。ST摩登存在怠于追究瑞丰集团和相关人员责任的情形,原告有权提起股东代位诉讼。 

(二)原告主张的案涉债权是否应循破产债权确认程序处理。法院认为原告于202299日申请立案,应认定为已向法院提起权利保护的请求,而法院于915日作出裁定受理对瑞丰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个别清偿”情形。 

(三)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三人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认定林某某等三人的责任,应当根据三人在ST摩登公司任职情况、对于案涉资金占用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上述人员与瑞丰集团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ST摩登是否应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且主张的律师费未超出合理范围,亦已实际支出。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ST摩登承担其实际支出律师费的请求。 

一审判决被告瑞丰集团第三人ST摩登返还占用资金2.4亿元及利息;被告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对瑞丰集团公司债务分别在100%70%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ST摩登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广州中院能动司法,同意投资者服务中心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股东代位诉讼与破产清算程序的交叉法律问题,以及个人责任形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创新探索,为投保机构在破产程序中提起代位诉讼实现了零的突破,依法维护了上市公司及其全部投资者合法权益。该案是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常态化协同机制的有力体现,通过判例切实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运作,有效纠治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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