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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广播今日证券节目:新《证券法》:代表人诉讼制度助力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

主办:天津证监局、天津经济广播《今日证券》、津云 

协办:天津上市公司协会、天津市证券业协会、天津市期货协会 

本期嘉宾: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维权事务部经理苟晨露 

  

主持人:201912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2031日起,新《证券法》正式实施。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建立30年来又一个里程碑事件,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更好发挥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今天的《投教大讲堂》栏目,我们连线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维权事务部经理苟晨露为我们解读新《证券法》中有关证券代表人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晨露你好! 

  

主持人:首先请你介绍一下咱们投服中心,作为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他的职责是什么? 

苟晨露:投服中心的全称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201412月成立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开展的业务包括持股行权、支持诉讼、纠纷调解和投资者教育。   

  

主持人: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受到各界广泛关注。首先请你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这项规定的亮点是什么?      

苟晨露《证券法》第95条第3款在第12款的基础上规定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这项制度修订出台,亮点纷呈。   

一是明确投保机构法定职权。在证券代表人诉讼中,投保机构被赋予了成为法定的诉讼代表人的角色地位。具体而言,根据现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代表人系从原告中确定,首先应当是民事诉讼案件原告。投服中心虽为上市公司股东,但持股后一般并不进行证券交易,可能并非具体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的适格原告。新证券法修订明确了投保机构在代表人诉讼中可依据法律规定成为代表人,参与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充分发挥投保机构专业知识及资源优势。   

二是适格权利人全覆盖,加大追责力度。我国证券市场绝大多数参与者是中小投资者,反映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一方面存在赔偿金额小、案件数量多的现状,也即所谓的小额多诉,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众多投资者由于专业知识欠缺、维权成本高、诉讼周期长等原因,不知或不愿提起诉讼,导致诉讼维权比例低,大多数投资者成为沉默的受害人。而依据新出台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投保机构将作为诉讼代表人,除明示退出外,将全体适格权利人向法院登记,法院生效的判决将对登记的权利人均发生法律效力,避免以往案件重复审理,节约司法资源,实现适格投资者应赔尽赔。通过这种严格的民事追责方式,将对违法上市公司尤其是直接责任人个人产生有效震慑,为投资者开辟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维权之路。  

三是限制主体,避免滥诉行为。此次证券法修订,借鉴了域外证券领域集团诉讼相关理论及实践经验,结合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实际,巧妙设计了中国特色的证券代表人制度,尤其是限定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的主体为投资者保护机构,而非其他单位或组织。通过主体的限制,可以有效避免域外证券集团诉讼所面临的滥诉现象,既有利于投资者保护,也避免滥诉导致上市公司疲于应诉。  

  

主持人:为落实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投服中心将开展哪些工作?  

苟晨露:证券代表人诉讼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具体诉讼业务规则未出台的问题。对投服中心来讲,作为代表人的投保机构的权利义务、如何建立高效的赔偿执行机制等内容还未明确,下一步投服中心将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首先,推动配套规则落地。投服中心正在积极配合审判机关、监管机构出台相关规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细化业务规则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投保机构应发挥的作用及相关权利义务。例如,根据现有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推选出的诉讼代表人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但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定之下,为保障整个群体的诉讼效率,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应对因证券法规定而法定成为代表人的投保机构另行考虑,应与一般当事人推选出的代表人有所区别。第二,因新证券法中规定的投保机构参与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具有涉众性和默示加入的特点,关于诉讼费缴纳和减免建议在细化规定中专门明确。  

  

主持人:配套司法解释和具体诉讼业务规则出台后,投资者在诉讼过程可能还会面临一个难题,就是如何确定自己的损失额,在这方面投服中心会为投资者提供哪些帮助?   

苟晨露: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投资者损失计算是个难点。投服中心会继续优化损失计算软件,解决损失计算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难点,投服中心研发出虚假陈述损失计算软件,并于20192月投入使用,上海金融法院在全国首单示范判决方正科技案中首次引用投服中心出具的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至今,投服中心已接受9家法院委托投资者损失计算,涉及14家上市公司,为3000多名投资者核定损失4亿多元。相较于以往普通的证券赔偿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一个突出特点是增加了海量投资者损失计算。下一步,投服中心将借助数字化技术,持续优化损失计算系统,精准高效地实现大规模受损投资者损失计算。   

  

主持人:投服中心在代表人诉讼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诉讼会不会造成相关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上的大幅波动,从而对其他投资者造成伤害?   

苟晨露:投服中心的办案原则是:发力精准追责,践行追首恶办案原则。基于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证券代表人诉讼开展后,上市公司将面临巨额的赔偿诉请,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可能导致继续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二次伤害。为降低此种不利影响,投服中心将借鉴以往支持诉讼中的办案经验,积极推动司法机关采纳追首恶原则,加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相关人员民事追责。特别在判决执行阶段,建议司法机关优先执行相关人员财产,发力精准追责,尽可能降低对上市公司的负面影响。   

此外,推动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代表人诉讼显著的后果是违法行为人将支付巨额赔偿金,现实来看,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或个人都很难全额支付。投服中心将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探索,推动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充分保障受损投资者得到偿付,协调各方探索推动建立受损投资者特别救济制度,切实保障受害投资者获得补偿与救济。   

投服中心将在监管部门指导下会同相关司法机关慎重选择诉讼案件,争取明确投保机构案件选取标准,做好系统互联互通,在适当时机选取典型示范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   

  

主持人:投服中心如何进行选择中国特色集体诉讼案件,避免产生不公平性?预计未来将会是怎样的操作流程?   

苟晨露:如何保障证券代表人诉讼实施过程的公平性,确是投服中心正在研究思考的重点。投服中心系依法设立的公益性机构,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依法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   

其一,在选取案件标准方面,首先,将选择已经被证监会及有权国家机关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案件。其次,选择典型性、影响大、关注高,且具有示范性的案件。此外,在案件选取过程中,投服中心也将充分考虑证券代表人诉讼工作开展初期对证券市场和被诉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充分与各市场主体相关方沟通,并依规向监管部门备案。   

其二,研究探索建立重大案件评估制度和专家评估库,借助外部司法实务和理论专家的力量,以专业判断完善决策过程,助力投服中心独立自主决策。   

其三、梳理代表人诉讼流程,抓住关键节点,集中精力深入研究业务细则,充分包含保障诉讼中投资者知情权及选择权,特别是投资者在登记过程中以及和解方案协商过程中的退出权,需要进一步细化流程,明确退出的时间节点、方式以及法律后果等。涉及代表人诉讼公开征集投资者、和解等重要的通知,均在中国投资者网公开发布,保障投资者平等参与诉讼。   

  

主持人:未来投资者可以怎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苟晨露:第一,资本市场本质上属于风险投资,就中小投资者而言,还是应当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资金实力等,谨慎投资。增强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主动性、养成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投资理念。   

第二,关注中国投资者网和投服中心公众号。网站发布了涉及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投服中心以往参与的支持诉讼案件,投资者可以经常浏览参考,了解常见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提高诉讼维权的意识及参与度。   

第三,对投保机构参与的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及时关注相关公告。投保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是开展证券代表人诉讼前提条件,建议投资者及时关注中心发布的相关公告,按照公告要求及时完整准备材料,促进诉讼顺利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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