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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首创示范判决机制 着力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

编者按 

证券示范判决机制有利于提升我国投资者保护的司法实践水平,缩短诉讼周期,降低维权成本。近年来,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持续增长,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已经受理了涉十多家上市公司的群体性证券侵权纠纷3411件,占全部受理案件数6164件的55.15%,涉及投资者数千人。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妥善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上海高院要求建立完善案件示范判决等机制。上海金融法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示范判决机制规定》),首创证券示范判决机制,优化证券纠纷诉调对接模式。今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近千名股民起诉一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群体性纠纷,8月7日,上海高院副院长茆荣华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对该案予以终审宣判,这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件,为全国审理群体性证券纠纷提供了样板。以示范判决为基础的“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的纠纷多元化解合作机制得到最高法院和中国证监会的高度肯定,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审判经验,在完善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上,取得了积极的改革示范效果。   

证券示范判决机制有利于提升我国投资者保护的司法实践水平,缩短诉讼周期,降低维权成本。近年来,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持续增长,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已经受理了涉十多家上市公司的群体性证券侵权纠纷3411件,占全部受理案件数6164件的55.15%,涉及投资者数千人。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妥善化解群体性证券纠纷,上海高院要求建立完善案件示范判决等机制。上海金融法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示范判决机制规定》),首创证券示范判决机制,优化证券纠纷诉调对接模式。今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近千名股民起诉一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群体性纠纷,8月7日,上海高院副院长茆荣华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对该案予以终审宣判,这是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件,为全国审理群体性证券纠纷提供了样板。以示范判决为基础的“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的纠纷多元化解合作机制得到最高法院和中国证监会的高度肯定,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审判经验,在完善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上,取得了积极的改革示范效果。  

一、确立示范案件审理规则,妥善化解平行案件 

证券示范判决机制是指法院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明确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的界定与选定。示范案件应是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在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最大限度地涵盖群体性纠纷中具有共性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通过示范案件的判决,明确争议问题的裁判规则;平行案件是指与示范案件具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案件。 

二是引入证券支持诉讼机制。在示范案件选取过程中,优先将由国家机关或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机构支持投资者起诉,且符合示范案件选定条件的案件确定为示范案件,从而实现示范判决机制与证券支持诉讼的结合。通过证券支持诉讼,不仅可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对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能够提升示范案件的示范效果。 

三是确立示范案件审理规则。针对示范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当事人诉讼主张、行使法官释明权、公开法官见解、保障当事人法庭辩论权利以及制作裁判文书等方面作出规定,使法官对示范案件的审理规则更加清晰。  

二、发挥示范判决指导性作用,助力纠纷高效化解 

一是明确示范判决效力扩张原则。示范判决生效后,在事实认定方面,除有相反证据推翻之外,对示范判决认定的具有共性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另行举证;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已由示范判决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张直接适用的,可予以支持;如果示范判决被改判或出现其他新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结果的,示范判决将部分或全部不具有示范效力。 

二是示范判决与诉调无缝对接。示范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委托专业第三方调解机构以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对平行案件进行调解;对尚未立案的案件,法院在立案时告知示范判决信息及裁判原则,委托或委派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司法确认,使纠纷快速解决,确保“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机制覆盖到各个阶段的纠纷,实现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的整体、全面化解。 

三是简化平行案件办理程序。通过示范判决引导当事人树立合理的诉讼预期,以判促调,推动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对调解不成的平行案件,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若干平行案件合并开庭审理,同时简化庭审程序;可以采取表格式、要素式等方式简化裁判文书制作,缩短诉讼周期。上海金融法院还与各专业调解组织搭建线上线下调解平台,实现调解事项的全流程在线办理和跨区域远程办理,运用信息化手段方便当事人诉讼。今年上半年,上海金融法院通过线上线下共调解结案259起。最高法院领导批示认为该机制“对统一裁判尺度,提高金融审判质量和效率,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三、探索创新三项机制,确保示范案件审判质效 

一是创新引入专业支持机制。法院可以经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调取相关交易数据,进行专业分析,出具损失核定意见;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就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代表当事人发表意见;法院在示范案件审理中引入专家陪审员,提升审判的专业化程度,确保示范案件判决的审判质量和裁判效果。在一起近千名股民起诉索赔一上市公司约1.69亿元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群体性纠纷中,上海金融法院依职权选定示范案件,并在庭审中就投资者损失核定引入第三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专业辅助支持,该中心出具了《损失核定意见书》,并派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二是探索推行管辖权异议规范机制。《示范判决机制规定》明确依据管辖权恒定原则,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规范限制案件当事人逐案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即若已有生效裁定确定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再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明确告知管辖的依据后不再处理。以此提升诉讼效率,避免群体性案件因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造成诉讼拖延。 

三是充分运用诉讼费用杠杆调节机制。示范判决生效后,根据平行案件调解的不同情形,《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对诉讼费用的分担比例作出规定。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法院可根据调解达成的不同诉讼阶段减免不同比例的诉讼费用,如开庭前调解的案件,可以全部退还诉讼费用,以此激发平行案件当事人按照示范判决调解的动力,以正向激励引导当事人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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