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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生态全国首单支持诉讼示范案件系列评论-王智斌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王智斌律师 

根据《证券法》85条的规定,在虚假陈述案件中,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对于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于此,本案中贾明辉对投资者损失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只要有上市公司一方全额支付了赔偿款,该调解书即告履行完毕,贾明辉未必产生实际的赔付。 

不过,根据《公司法》149条的规定,贾明辉有义务就美丽生态因虚假陈述对投资者产生的赔偿责任承担最终责任,换言之,美丽生态可以在本案中对投资者损失全额“买单”,但在本案之外,美丽生态有义务向贾明辉追偿。如果美丽生态怠于追偿的,将会损害现有在册股东利益,符合条件的现有在册股东也可依据《公司法》151条之规定发起股东代表诉讼。 

调解结案的示范案件中涉及到的相关要素是否仍然可以在平行案件中参照适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于被告而言,其并不希望因示范诉讼而形成“共通”的裁判标准,因此,被告会产生仅就示范案件进行调解的诉讼策略。如果简单否定调解结案示范案件的示范性,将是对被告诉讼策略的“奖励”,也不能实现集约、高效审理平行案件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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