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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粤传媒证券支持诉讼案获广州中院正式受理

202171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提起的粤传媒证券支持诉讼案件。该案中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师朱列玉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代理支持投资者向被告赵文华、陈广超、叶玫、乔旭东、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或公司)及涉案四家证券服务机构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这是投服中心首次支持投资者向参与收购交易的全部主体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亦是201610月中国证监会通报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首批立案案件之一。 

国企并购案遭遇合同诈骗 交易参与各方均受处罚 

201310月,粤传媒以现金和发行股份相结合的方式向上海香榭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全体股东购买香榭丽公司100%股份。在收购过程中由于收购标的涉及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这样一场收购案牵扯出复杂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2011年至2015年期间,香榭丽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收入共计599,272,117.70元,虚增成本费用共计30,554,652.44元,虚减所得税费用共计7,556,473.95元,虚增净利润共计561,160,991.30元。同时,香榭丽以其自有产权的户外LED显示屏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叶玫2,000万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未被披露。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粤传媒2013年和2014年披露的分别由收购项目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证券)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律所)审计机构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所)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公司)四家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收购报告书》《630审计报告》《2013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以及粤传媒2014年年报、粤传媒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陈述。 

证券服务机构严重背离职业操守 丧失“看门人”作用 

本案中,香榭丽存在为被并购目的而财务造假,伪造合同,利用香榭丽为个人借款担保等大量违法行为,而在收购过程中参与尽职调查、审计、投资风险评估等工作、本应发挥“看门人”作用的证券服务机构则严重背离了职业操守,部分责任人甚至收受被收购方贿赂,触及刑事犯罪。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东方花旗证券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大成律所未对香榭丽重大业务合同进行审慎核查验证,未发现香榭丽对外重大担保事项,亦未对该事项进行审慎查验,未按照查验计划列明的程序和方法审慎查验香榭丽广告阵地和屏幕;中天运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企华公司对香榭丽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未保持有效控制,对作为评估基础的香榭丽历史财务数据评估程序不到位,未对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审慎核查以及存在其他程序缺陷问题。正是因为这些“看门人”的集体失察,才让这桩本可以及时揭露的骗局得以成功,最终误使广大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遭受严重损失。对此,中国证监会官网先后于201812月对东方花旗证券和中天运所、20197月对中企华公司、同年8月对大成律所未勤勉尽责作出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收购受害人”到“虚假陈述行为人” 粤传媒并不冤 

前有被收购方合同诈骗,后有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粤传媒在整个并购重组项目中看似“最无辜的受害人”,但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赵文华作为粤传媒总经理兼董事,陈广超作为粤传媒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组成员,两人全程参与、主导了粤传媒收购香榭丽事项,期间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粤传媒披露的《收购报告书》等一系列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收购完成后,赵文华兼任香榭丽董事长,陈广超作为粤传媒财务负责人,两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粤传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相关刑事裁判,本次项目中两人亦分别涉及受贿罪、行贿罪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可见,作为本次并购重组的收购方,粤传媒相关责任人员自身亦未勤勉尽责,因此粤传媒应当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 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案涉案收购项目双方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中国证监会罕见对收购方上市公司、被收购方、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均作出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后又引发部分行政诉讼,相关责任主体同时涉及多份刑事裁判,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遭受的损失较为严重,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简称《意见》),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积极落实《意见》有关要求,全面贯彻“零容忍”理念,通过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推动行政处罚与民事追责的有效衔接,加大其违法违规成本,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法制和诚信基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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