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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建光电虚假陈述侵权案看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认定

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 叶建霄 

近日本人所在的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团队收到了联建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3月接受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联建光电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支持诉讼案公益律师指派至今足足两年有半 

接受派时本人仍在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任职当时即组建了以本人许玉洁两名律师以及当时仍未执业的郭浩贤助理等三人为主的律师团队后来又因为工作调动到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何嘉懿实习律师作为辅助 

本案一开始的时候投服中心实际上筛选了多名的受损投资人拟支持诉讼虽然是投服中心支持诉讼但投资人的顾虑却很多如胜算不大金额不高诉讼过于繁琐等等最终我们取得了该案受损失人的正式委托随后立即组织证据调查取证在取得派函10个工作日内即形成了全部诉讼材料并提交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随即深圳中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调解不成后深圳中院在2019617日正式立案后来又因被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建光电)吉伦刘虎军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该案中止审理202012本案被深圳中院选为示范案件 

本案的违法事实实际上相当典型联建光电在2014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何吉伦朱贤洲等分时传媒的股东定向增发用以购买分时传媒公司100%的股权交易对方何吉伦等原分时传媒股东对上市公司作出了连续5年的盈利承诺在完成收购后实际上分时传媒只完成第一年的业绩承诺随后四年都没有完成并实施了为期四年的财务造假行为 

在接到案件的时候我们发现深圳证监局处罚决定涉案的当事人达21若全部起诉不仅增加原告诉讼成本,且会附带增加法院、律师团队和投服中心的工作量并非最佳选择简单可行方案就是起诉联建光电公司及联建光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刘虎军但考虑到本案是投服中心支持诉讼案件将会对其他投资者形成示范同时需要兼顾在诉讼中体现惩罚首恶的价值观我们决定将分时传媒的原控股股东何吉伦也列为被告按照深圳证监的认定何吉伦是原分时传媒实际控制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涉案期间,何吉伦实际承担分时传媒管理职责,并安排对有关广告业务进行回款,应对涉案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那么将何吉伦列为被告又有何法律依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何吉伦并非联建光电的实际控制人也不是联建光电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适用的可能只有该条第七项的兜底条款“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其后我们团队从若干规定的上位法证券法出发重新论证并确定何吉伦在诉讼中的地位。而根据《证券法》2005第五条的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很明显虚增利润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05第五条关于禁止欺诈的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至此我们认为何吉伦实际上出了虚假陈述行为亦属于若干规定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最终方案确定联建光电吉伦、刘虎军三人为被告 

由于证券法20191228日进行了修直接在第85条中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该条款也完全吸收了若干规定里的相关规定因此此次深圳中院在本次的判决中直接依据证券法》(2019)第85规定判令何吉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们团队代理的联建光电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第一例作出判决的“支持诉讼+示范案件依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简称《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示范判决是围绕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展开充分论述,着重分析共通的证据,认定共通的事实,阐明共通的法律适用,以体现示范效应。根据上述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机制作出示范判决后其他案件将会作为“平行案件”参照指引第十条和第四章规定处理相信该判决生效后将会大大有利于快捷低成本解决其他平行案件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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