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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案:首次将发行市场投资者纳入保护范围

投资者诉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虚假陈述纠纷一案,目前已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表人将代表所有未明示退出的适格投资者向泽达易盛等被告主张索赔权利该案已成为第二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同时该案也是科创板首例证券虚假陈述案、首例将发行市场投资者纳入保护范围的案件,其意义不言而喻 

一、案件背景 

2022年5月11日晚,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5月12日泽达易盛股票当日跌幅达15.62%。 

2023年4月21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定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且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23421日,笔者作为12名投资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4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案件。 

2023630日,上海金融法院组织听证,就本案是否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审理以及应受保护的权利人范围等问题,听取原被告各方意见。 

202374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本案可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审理,权利人范围为“自202062日(含)至2022511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2511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被告泽达易盛的股票(包括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代码:688555),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上述裁定生效后,20237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 

投资者服务中心已于征集期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本案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二、发行市场投资者首次被纳入保护范围 

本案中,上海金融法院裁定确认,截至2022511日持有“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投资者亦属于权利人范围,这是司法实践中首次将发行市场投资者纳入保护范围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发行市场投资者与交易市场投资者确有不同。发行市场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因“中签”、“认购”而形成合同关系,在证券发行市场,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认购证券的,构成合同一方当事人(发行人)对相对人的欺诈行为,此时,投资者应基于合同关系主张撤销权还是基于虚假陈述主张侵权,存在不同认识。随着《民法典》、《证券法》的陆续修订,2022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将发行市场投资者欺诈发行与交易市场的虚假陈述进行一体化规范。至此,发行市场投资者遭遇欺诈发行时的救济途径已清晰。 

即便如此,本案是否应将发行市场投资者纳入本案的权利人范围,仍然成为听证会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之一。 

我方认为,泽达易盛存在欺诈发行及上市后持续性信息披露违规两项虚假陈述行为,相应地,发行市场受其发行文件误导而认购股票的投资者以及交易市场受发行文件、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误导的投资者,均有权要求泽达易盛等被告承担基于虚假陈述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截至2022511日持股的发行市场投资者也是本案适格原告。泽达易盛等被告则认为,新股发行时的投资者和集合竞价买入的投资者,两者在交易模式、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等法院存在实质差异,应当予以区分。 

上海金融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本案遂成为司法实践中首例明确将发行市场投资者纳入保护范围的虚假陈述案件。 

王智斌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证券诉讼案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原告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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