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维权,证券市场未来可期

今年7月22日,科创板迎来开市四周年。据统计,截止2023年6月底,科创板累计上市超过540家,首发融资超过8400亿元。毋庸置疑,科创板正在不断地为更好的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此同时,科创板市场的第一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正式启动了。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第二起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对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施行以后新上市的公司欺诈发行所提起的第一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其意义之深远必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发的显现。 

泽达易盛,作为一家科创板上市公司,于2020年4月2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同意发行上市,于2020年6月23日上市。直至泽达易盛在2023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其上市尚不到三年时间,现已成为科创板首批退市的两家上市公司之一。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认定,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且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泽达易盛的该等行为,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合法利益。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之一,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是投资者服务中心践行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和保障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促进证券市场未来的发展必将起到应有的作用。 

对于因泽达易盛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来说,可以持续关注投资者服务中心所提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行使自身的权利。《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部分(包括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一条)对特别代表人诉讼进行了专门规定,投资者可以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确定自身是否属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人范围。属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果不愿意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视为同意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籍此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投资者不愿意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以主动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否则,即视为参加。 

 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且该等声明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对于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投资者服务中心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被代表的投资者持续了解案情的进展,并回应投资者的诉求。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生效裁判将适用于所有被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的投资者,只有声明退出、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例外。 

如今,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已经启动,投资者服务中心将遵循透明、公正、效率的原则,依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全面注册制平稳健康发展。 

李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证券诉讼案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原告代理律师 

沪ICP备15011044号-3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337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