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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0)粤01民初2171号 

2020年12月31日, 本院受理了原告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共同起诉被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张弘、郭崇慧、张平、唐煦、陈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经本案原告共同推选,顾华骏、刘淑君拟为诉讼代表人,同时请求诉讼请求相同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一并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2月10日,本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据此,本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 

被告:马兴田,男,1969 年 7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福信,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冬瑾,女,1970 年 1 月 26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晒布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锡伟,男,1971 年 3 月 28 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高雄市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敏,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义清,女,1972 年 1 月 24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娴,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少生,男,1979 年 3 月 19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 

被告:马焕洲,男,1966 年 10 月 11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碗仔村。 

被告:马汉耀,男,1966 年 9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碗仔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林大浩,男,1957 年 11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 

被告:李石,男,1967 年 8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被告:江镇平,男,1957 年 2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 

被告:李定安,男,1945 年 12 月 8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被告:罗家谦,男,1936 年 6 月 14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林国雄,男,1957 年 8 月 3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 

被告:李建华,男,1975 年 8 月 12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韩中伟,男,1968 年 7 月 6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王敏,男,1969 年 10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被告:张弘,男,1970 年 2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郭崇慧,男,1973 年 5 月 30 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张平,男,1975 年 10 月 2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 

被告:唐煦,男,1978 年 11 月 6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坭岗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陈磊,男,1973 年 8 月 7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敏,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揭神路。 

法定代表人:马兴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飞彪,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炘怡,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诉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及马兴田等人的处罚决定,康美药业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本案被告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康美药业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的2017年4月2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网络媒体披露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2018年10月16日为揭露日,以康美药业流通股票累计换手率达100%的2018年12月4日为基准日,判令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投资损失共计412228.20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权利登记事项 

(一)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 

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现简称为ST康美,证券代码:600518),且与本案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1年4月25日之前登记加入本案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投资者,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本院不予登记。 

投资者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平台申请登记。 

(二)诉讼代表人选任 

拟任代表人顾华骏,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硕士,上海某公司职员,股市投资12年,揭露日持有股票2200股,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联系方式ghjkmyy@163.com。 

拟任代表人刘淑君,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硕士,上海某公司职员,股市投资15年,揭露日持有股票15000股,住上海市长宁区,联系方式 lsj20212021@163.com。 

代表人权限: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代表人可以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即参加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 

对本案共同原告自行推选的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如有异议的,可以于2021年4月25日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代表人的,可以于2021年4月25日之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能证明自身符合代表人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案件受理费 

权利登记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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