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投服中心向法院提交康美药业案权利人名单的公告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规定,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2020)粤01民初2171号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投服中心于2021423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取康美药业(现简称为ST康美,证券代码:600518)案权利人名单,于430日向广州中院提交。 

依据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权利人范围为自2017420日(含)起至201810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10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 

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届满(即2021516日)后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提交书面声明退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依法不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21514

沪ICP备15011044号-3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337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