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就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五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3-09-15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近日,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债券发行承销规则》),并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债券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挂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本次全面、系统修订制定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和存续期自律规则,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制度先行、规则先行,做好交易所自律规则层面制度衔接,构建统一的公司债券监管制度规则体系;二是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按照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要求,补齐制度短板,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债券审核规则》主要统一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安排,提高审核质效,促进协同发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企业债券纳入规则适用范围,企业债券申报方式、发行条件、审核内容、审核程序等相关要求与公司债券总体一致。二是进一步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申报文件披露内容针对性。三是完善发行审核注册程序,明确暂缓或者暂停发行的恢复程序,并按照最新上位规则要求,对受理环节和中止审核情形进行适应性调整。
《债券发行承销规则》根据债券发行规律和特点,对承销机构履职规范、发行承销程序、自律监管要求等作出总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承销机构业务分离、内控制度、集体决策、底稿备查等履职管理要求。二是进一步明确发行备案相关时限、备案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推动发行备案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三是全面规范债券簿记建档发行,明确簿记建档应当使用深交所簿记建档系统,并对簿记管理人、簿记时间、簿记参与方式、内部监督等提出规范性要求。
《债券上市规则》修订了债券存续期管理相关要求,主要调整了以下事项:一是简化企业债券上市申请材料;二是重点关注存续期募投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增加募投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临时信息披露要求;三是完善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安排;四是优化自律监管措施。此外,《债券挂牌规则》主要是参照《债券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和自律监管措施相关条款进行同步调整。《适当性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是明确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安排与公司债券保持一致。
接下来,深交所将充分听取市场各方意见,研究吸收合理建议,履行相关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同时,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抓紧推进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各项配套业务指引修订工作,协同发挥公司(企业)债券功能优势,更好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助力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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