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比较法视角下再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改革

  要:我国长期奉行的“上市公司双核心监督机制”并未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在10余年的实践中导致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相互掣肘与双重架空。域外经验表明,只有权力边界清晰明确、公司机关分工合理,公司治理环境才能井然有序。鉴于此,一方面,应取消监事会的设置,重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并下辖专门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运营。另一方面,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也应与外部治理环境的提升相辅相成;社会监督是内部监督制度有益且有必要的补充。 

关键字:内部监督机制  独立董事  监事会  上市公司  社会监督 

附件: 比较法视角下再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改革.pdf

沪ICP备15011044号-3沪公网安备3101150201337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

本网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