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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证监局投资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五:期货交易手续费纠纷

一、基本情况 

投资者AB期货公司客户。投资者A反映在期货公司交易的手续费收取标准与公司承诺收取的不一致,部分期货交易品种实际收取的手续费超过约定标准。投资者A认为期货公司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故投诉至中证重庆调解站申请调解。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投资者AB期货公司签订期货开户合同,约定以某交易所公布的手续费的2.5倍作为手续费收费标准。后因投资者A交易量较大,双方通过口头约定,将交易手续费调整为该交易所公布的手续费的1.5倍,期货公司在交易系统进行了相关参数调整。 

投资者A在交易一段时间后,核算发现期货公司对部分期货交易品种收取的手续费超过口头约定标准。调解员通过调取交易记录核实,发现在交易所下调部分交易品种手续费标准时,期货公司未同步下调该客户手续费,致使投资者A部分交易品种实际被收取的手续费高于双方约定。投资者A认为,期货公司未同步下调交易手续费,并且完全不告知客户,属于欺诈行为,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既往司法案例,重点围绕本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事欺诈赔偿金额确定等争议焦点展开调解,以案释法,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经调解,B期货公司同意按照口头约定收取的手续费标准,向投资者A退还多收取的手续费,并额外补偿投资者,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三、案例启示 

本案主要因期货公司调整手续费不规范而引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明确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期货交易手续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一,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调整手续费流程,在调整交易手续费率时,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期货经营机构在对交易手续费率进行调整后,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另一方面,投资者在交易过程应及时关注手续费收取情况,若发现有疑问,应及时向期货公司反映;同时不要轻信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应以书面形式与期货公司明确约定交易手续费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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