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6-28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发[2017]153号
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参照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执行。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复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四、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同时,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办法》和《指引》实施后不断总结经验,持续优化、完善适当性管理制度。
五、《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专业投资者申请书》、《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适当性匹配意见确认书》及《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等8个附件,是协会为方便证券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而提供的参考模板,请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六、我会将持续对证券经营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的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各证券经营机构在《指引》实施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电话:010-66575952/5651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7年6月28日
附件: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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