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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82条第4款董监高“拒绝保证声明”的法律效力——动态解释论的视角

摘  要:《证券法》第82条第4款为《证券法》2019年修订时的新设条款。该条款在文义射程内存在多重解释可能。《证券法》第82条第4款中董监高“拒绝保证声明”的法律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单一的解释方法难以涵摄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境,有必要引入动态解释论的路径,差异化地解释不同情境下董监高“拒绝保证声明”的法律效力。首先应考虑董监高对是否同意披露的表决情况,发布“拒绝保证声明”,但投票赞成披露的董监高,不可免除对信息披露文件的保证责任。发布“拒绝保证声明”的同时,陈述理由并投票反对披露的董监高,原则上可免除责任。发布“拒绝保证声明”并弃权表决的情境则较复杂,待进一步结合董监高职务、专业知识等因素,作出动态化认定。最后,对仅具有限管理权并因合理信赖直接管理人员之汇报而赞成披露的董监高,保证责任的免除不以作出“拒绝保证声明”为条件。

关键词:证券法 保证义务 信息披露 董监高 勤勉义务

附件: 《证券法》第 82 条第 4 款董监高“拒绝保证声明”的法律效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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