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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机构诉讼费用交纳问题探讨

摘  要:《证券法》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赋予投保机构可依职权发起、参与四种形式的民事诉讼——支持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以建立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目标,应积极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对投保机构发起、参与的证券公益性质诉讼采取特别的诉讼收费制度,鼓励投保机构积极履行投资者保护职能,推动资本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关键词:投保机构 诉讼费用 公益诉讼 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附件: 投保机构诉讼费用交纳问题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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