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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立业 行稳致远

(中原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邓淑斌) 

从古至今,诚信由道德领域发展到经济领域,进而与现代经济契约关系紧密相连,成为了现代市场经济的灵魂。而资本市场的运行,正是是通过各种合同、协议、契约,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较之其他领域,资本市场对于诚信、信用具有更高层次的要求。因此,从本质上讲,资本市场就是一个信用市场,诚信则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诚信建设一直以来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2020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不仅确立了注册制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还在第215条中明确规定“将有关市场主体遵守本法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这意味着我国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制度建设更进一步、制度基础更为夯实。 

但从美欧等成熟资本市场发展的历程来看,逐利是资本的天性,诚信的资本市场从来就不是自发形成的,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也不是一朝一夕、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需要内部约束与外部约束的结合、事后控制与事前控制的协同、原则性宣示与具体化规则的结合。因此,尽管自2012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就从诚信档案制度、司法救济制度、社会监管制度等方面多管齐下,着力推进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发展至今,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和效果,但各种不诚信的市场行为仍然是屡见不鲜。这也提醒我们,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仍然在路上! 

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之一,多数是各区域、各行业的领头羊、排头兵,其信誉度、诚信度更是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和地方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而在实践中,仅从沪深交易所2019年做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便可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屡禁不止,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1)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如ST冠福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贴现、提供债权和应收账款转让确认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近20亿元;(2)上市公司及相关承诺主体不履行或未完成业绩补偿承诺、增持承诺;(3)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信息或是使用募集资金;(4)财务数据、会计数据等定期报告涉嫌造假;(5)内部运作不规范、董监高履职不尽责甚至是以身试法;(6)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甚至是虚假记载等等。上述行为不仅违背了资本市场的诚信基本原则,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更是损伤了资本市场甚至是市场经济的运行根基。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抓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就是抓住了关键少数,对资本市场甚至是整个社会的信用建设意义重大。这就首先要求作为上市公司的相关各方,应深刻认识到:作为借贷者,能否获得市场信任,有赖于其偿债能力如何;作为经营者,能否获得出资者的信任,有赖于其经营能力如何;作为代理者,支配他人资产能否获得信任,有赖于其依法对他人承担资产责任的能力如何……同时,还务必谨记和坚持“四个敬畏”,尤其是大股东和上市公司董监高更要常怀敬畏之心:敬畏市场,尊重客观规律,坚守稳健合规的发展之路;敬畏法治,遵守规则,坚定诚信契约的基本原则;敬畏专业,突出主业,致力于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护城河”;敬畏投资者,回报投资者,践行与投资者共生共荣的股权文化。 

风物长宜放眼量!新《证券法》的实施,无疑将推动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轮廓清晰可见,但这同时也对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上市公司不仅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还是实体经济的“国之重器”,更需要肩负起履行社会责任的使命、参与到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中来,成为践行社会诚信的“模范代表”。毕竟,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企业塑造形象和赢得社会尊重的基石,是企业在竞争中的立业之本!“民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对上市公司而言,诚以立身、信以致远,唯有以诚信立业,方可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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