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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证监局投资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一:新股中签服务纠纷

一、基本情况 

投资者A新股中签,B证券公司系统第一时间发送了中签缴款通知短信,但由于留存的联系方式失效,投资者A没有及时登陆账户更新,导致其未能收到短信。B公司营业部拟通过第二联系人提醒投资者A,但系统中亦无相关信息,最终投资者A因未收到中签缴款通知而错过缴款。投资者A认为公司有告知义务,此系B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失误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二、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B公司及时与投资者A沟通了解情况,营业部向投资者提出降低交易佣金费率的替代解决方案,但随着中签新股上市连续涨停,涨幅偏高,投资者A对解决方案表示不认可。为避免投资者A情绪升级,营业部中证重庆调解站申请介入调解在调解员的协调下,营业部多次投资者A沟通,投资者A最终认可和理解,双方达成和解。 

三、案例启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第4.1.6条规定,开户代理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账户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同一投资者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记录的相关信息一致,并留存工作底稿。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开户代理机构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投资者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开户代理机构应与投资者核实后及时修改。 

联系电话是证券公司开展客户服务的重要信息之一,也是客户反洗钱身份识别必须登记事项。证券公司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对客户登记联系方式有效性进行核查,同时,在征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留存第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另外,证券公司应通过线上公告、短信提示、客户回访等方式提醒客户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充分知晓业务规则,新股申购操作存在中签可能,投资者新股申购前应查看其在证券公司留存的个人基本信息是否失效或错误,避免因中签通知不能送达错过缴款时限而导致损失。同时,投资者在本人个人重要信息(如身份证号、地址、电话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去提供服务的分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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