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动态 > 维权诉讼 > 投服中心维权 > 工作动态

上海金融法院龙宇股份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时间: 2026-03-05   来源: 上海金融法院
字号:    


上海金融法院

龙宇股份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5)沪74民初3487号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5年11月21日受理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持诉讼的高卫等16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徐增增、刘策、刘振光、卢玉平、何晓云、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卫、洪斐、王会强、桂文华、李雅琦经16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经初步审查,本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2025)沪74民初3487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被告徐增增、刘策、刘振光、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24日作出(2026)沪民他10号民事裁定,驳回徐增增、刘策、刘振光、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25)沪74民初3487号民事裁定。据此,本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高卫等16名投资者。

支持诉讼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卢文道,总经理。

代表人:高卫,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联系方式lygfwqzy@163.com。

代表人:洪斐,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联系方式lygfwqzy@163.com。

代表人:王会强,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联系方式13611873698@139.com。

代表人:桂文华,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联系方式junzi001@126.com。

代表人:李雅琦,女,199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联系方式18616661992@wo.cn。

各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永军,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021-66791199、13611873698。

被告:徐增增,女,1953年4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策,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振光,男,1952年3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卢玉平,女,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何晓云,女,1974年7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

被告: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710号25楼。

法定代表人:刘策,董事长。

原告高卫等16名投资者诉称,被告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及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任该公司董事长的被告徐增增,时任该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被告刘策,时任该公司董事的被告刘振光,时任该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的被告卢玉平,时任该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何晓云,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已对上述被告均作出行政处罚,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被告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了投资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徐增增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2,129,362.30元;刘策、刘振光、卢玉平、何晓云、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被告承担案件律师费、受理费、公告费、通知费等相关诉讼费用。

经审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16名投资者提起本案诉讼,并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同时,被代理的投资者共同推选了上述五名诉讼代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代表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依法指定高卫、洪斐、王会强、桂文华、李雅琦为本案原告的代表人。

二、权利登记相关事项

自2020年4月28日(含)至2024年4月29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4月29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龙宇股份股票(原证券代码:603003),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6年4月3日之前,通过本院官网(http://www.shjrfy.gov.cn)—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代表人诉讼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

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本院不予登记,但可以另行起诉。

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权利登记无须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