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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6)京74民初1273号
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受理吴锐等10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少璞等7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锐、林艺洋经10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经初步审查,本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2026)京74民初127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民事裁定书送达后,部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民终26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该部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据此,本院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京民终266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26)京74民初127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权利人范围条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吴锐等10名投资者。
拟任代表人:吴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联系方式3154679451@qq.com。
拟任代表人:林艺洋,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联系方式3154679451@qq.com。
支持诉讼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卢文道。
被告一: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主楼31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永军,首席战略官。
被告二:徐少璞,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三:齐红,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四:李忱,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五:李鹏,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被告六:李宁,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七:陈忠国,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原告吴锐等10名投资者诉称,被告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已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吴锐等10名投资者因被告虚假陈述行为遭受了投资损失,故请求判令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10名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 513 821.63元;判令徐少璞等其他6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7名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的诉讼费用。
二、权利登记相关事项
(一)权利人范围及权利登记期间
自2020年4月29日(含)至2025年4月14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5年4月14日收市后仍持有东方通股票(证券代码:300379),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6年6月7日(含)之前,通过本院官网(https://bjfc.bjcourt.gov.cn/)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本院不予登记,但该部分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二)代表人选任
拟任代表人:吴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从事股票投资20年,索赔金额187796.52元,联系方式3154679451@qq.com。
拟任代表人:林艺洋,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从事股票投资7年,索赔金额159759.42元,联系方式3154679451@qq.com。
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对前述原告自行推选的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和资格如有异议的,可以于2026年6月7日(含)之前通过本院官网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提出。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诉讼代表人的,可以于2026年6月7日(含)之前通过本院官网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提出,并提交证明自身代表人资格和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案件受理费
权利登记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特此公告。
北京金融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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