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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损失测算活动,明确业务流程,发挥损失测算在证券纠纷化解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损失测算,是指本中心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运用专业损失计算系统和专门知识,测算证券纠纷投资者损失,出具专业咨询意见供委托人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 损失测算业务遵循依法、专业、规范、公益的原则。
第二章 损失测算委托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以委托本中心进行损失测算: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党政机关;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系统单位;
(三)依法登记注册的公益性证券期货调解组织;
(四)依法设立的证券期货仲裁机构。
第五条 委托人正式委托前,可就案件类型、测算方法、委托手续、数据格式等事项与本中心预先沟通。
第六条 委托损失测算的,委托人应当向本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加盖委托人公章的损失测算委托书,内容包含文书名称、案件类型、案涉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及代码、需测算投资者人数及身份信息(附名单)、具体测算标准、委托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查询获取的符合本中心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子证券交易数据;
(三)委托人要求损失测算时扣除事件风险的,应当同时提供纳入测算范围的具体事件清单;
(四)其他损失测算所需的委托材料。
第七条 委托人通过中国投资者网等本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委托材料。
第八条 委托人对委托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损失测算受理
第九条 本中心损失测算业务的受理范围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等本中心认为可以受理的证券纠纷类型。
第十条 本中心对损失测算委托事项、委托材料等进行阅核。属于受理范围,且委托材料符合损失测算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本中心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事项复杂疑难,需要内部研究评估的,本中心可与委托人协商沟通延长受理时限。
委托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能满足损失测算需要的,本中心可以要求委托人补正,受理期限自所有委托材料补全之日起算。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除监管部门要求外,原则上本中心不予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中心业务范围或技术条件的;
(二)首次委托案件在委托时已有生效裁判文书或生效仲裁裁决等处理结果;
(三)其他不适宜受理的情形。
第四章 损失测算实施
第十三条 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损失测算,出具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
损失测算委托事项案情复杂或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案件需要测算全量事件清单等特殊情形的,本中心评估后可适当延长测算期限并通知委托人。
在测算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交委托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测算时限。
第十四条 本中心根据委托书载明的损失测算要求以委托人提供的证券交易数据为基础,严格依照业务流程及方法实施损失测算,出具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
第十五条 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书名称及编号;
(二)委托人、投资者、委托事项等基本情况;
(三)损失测算依据及方法;
(四)损失测算相关案件参数;
(五)算法原理阐述;
(六)损失测算结论;
(七)损失测算相关附件;
(八)免责声明;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正文可集中列示同批次投资者的姓名、证件号码、损失金额等简要信息,附件可附投资者个人损失测算表等相关资料。
本中心出具的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供委托人在司法审判、仲裁调解等工作中参考。
第十六条 委托人对损失测算业务提出询问的,本中心在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范围内向委托人作出解释说明。当事人如有疑问,由人民法院等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中心按照规定将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以及相关资料归档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中心损失测算业务,由本中心组织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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